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市区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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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5〕139号
各区水务局、有关地区管委会、局属有关单位:
为强化水务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水务建设工程监督行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务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市区两级分工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上海市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地区管委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二)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地区管委会对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具体承担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二、市区分工
(一)市级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下列水务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1.市级及以上项目法人作为实施主体;
2.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等地区内区级项目法人作为实施主体;
3.海塘新建、达标工程;
4.水利部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上级单位要求配合监督的。
(二)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及临港新片区等有关地区管委会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区(本)级及以下项目法人作为实施主体的水务建设工程。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市区分工的通知》(沪水务〔2018〕55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5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