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质量监督履职巡查暨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4347

 

 

 

各区水务局、临港地区管委会、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城投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推动新阶段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推进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落地见效。经研究,定于20248月中旬启动20232024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质量监督履职巡查暨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区水务局、临港地区管委会、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城投集团(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及各相关参建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对各区水务局、临港地区管委会、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城投集团的考核

1.考核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临港地区管委会202371日至2024630日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提升工作、专项工作、其他扣分项和否决项等情况。(见附件1

2.考核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城投集团202371日至2024630日质量管理效果情况。(见附件2

3.巡查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临港地区管委会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包括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体系、制定质量监督制度、划分质量监督责任、检查指导质量监督工作、加强质量监督能力建设等;质量监督机构设立或质量监督具体工作委托、制度制定、监督人员配备、监督经费保障、设备配置等情况;履行质量监督程序情况,对项目法人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见附件3

4.检查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落实情况。

(二)对水利增发国债项目、市级重大工程的稽察

重点对工程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和进度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质量行为、质量实体和安全管理七个方面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织

由市水务局建管处牵头,市水务安质监站配合。

(一)自我评价。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临港地区管委会及项目法人结合本地区及工程建设实际,依据相关附件,编写检查年度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及项目汇报材料,并对应制备证明台账资料,分册备查。

(二)开展检查。上海市水务局组成考核组,对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临港地区管委会进行实地检查,并随机抽查1个在建水利工程。对水利增发国债项目、市级重大工程开展现场检查及资料检查。具体检查时间由检查组通知。

(三)综合评价。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成果、日常监督检查成果和检查组长会集中会审成果,提出各被检查单位考核得分及检查等级建议。

(四)结果认定和应用。考核结果经上海市水务局审定后,报送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对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相关评价内容的赋分依据,并向社会公告。

四、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20232024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质量监督履职巡查暨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请各被检查单位(工程)明确检查工作的联系部门及联系人,813日前报至市水务安质监站。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2024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2.20232024年度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效果评分细则

3.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评价细则

 


 

上海市水务局

2024812

 

联系人:戴骏辉  13817527027

     乔婧艺  18001972591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4812日印发

 

 

 

附件1

20232024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要点

分值

评分标准

一、质量管理

工作

66分)

(一)质量管理措施

16

 

1

质量管理

制度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2

1)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缺少相关内容的,每项扣1分:

①落实水利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

②划分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③确定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层级;

④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的管理措施。

2)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制度中包含上述内容,但要求不具体、不明确或未结合本地实际的,每项扣0.5分;

2

项目法人

履职检查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1)未对区级组建的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的,扣1分;

2)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的,扣0.5分;检查记录不全或无记录的,每项扣0.5分;

3

质量管理

监督检查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突出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2

1未对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的,扣2分;

2开展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未包括以下内容,每项扣1分;检查记录不全或无记录的,每项扣0.5分:

①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情况及质量终身责任落实情况;

②工程实体质量

4

质量问题

整改落实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2

1)未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市级监督检查发现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建立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的,每个问题扣1分;

2)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整改工作未实现闭环管理的,每个问题扣0.5分;

3)按照法律法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应予以责任追究而未追究的,每个项目0.5分;

5

水利建设

市场监管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1

未开展打击围标串标、出借借用资质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扣1分;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扣0.5分;

6

进度和竣工验收

管理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工程建设进度监管责任,确保工程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务局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组织已完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2

12017年以来开工并应在2022年底以前完工的水利工程,按照工程开工时间和批复工期,竣工验收完成率未达到80%的,扣0.5分;竣工验收完成率未达到60%的,扣1分;

2)未组织对2000年以来中央或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建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台账的,扣1分;未实行动态滚动管理的,扣0.5分;

 

7

质量举报

投诉受理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1

1)未设立水利建设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或平台,或已设立但未向社会公开的,扣1分;举报投诉受理后未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或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不到位的,每项举报0.5分;

2)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或市水务局热线办转办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工单,存在未办理情况的,扣1分;存在办理结果提交不及时或办理结果不详实的,每项扣0.5分;

8

安全度汛

监督检查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落实度汛安全责任,组织做好度汛安全准备,开展全覆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

5

1)有度汛任务的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未实现全覆盖的,扣2分;

2)未按照《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监督检查重点问题清单》内容开展监督检查的,每项(次)扣0.5分;

3)未按要求建立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及整改情况台账的,扣2分;台账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

4)未按要求建立穿(破)堤施工、建设拦河围堰的水利工程安全度汛问题台账的,扣2分;台账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

5)未按要求建立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机制,每项(次)扣1分;

6)未按要求组织编制工程度汛方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扣2分;未完成报备或报批工作的,扣1分;

7)未按要求及时填报“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信息管理系统”,扣1分;

8)未督促落实问题整改的,每项(次)扣1分;未对整改成效进行复查、实行闭环管理的,每项(次)扣0.5分;未按整改时限完成整改的或整改情况不实的,每项(次)扣0.5分;

(二)质量管理效果

15

 

9

在建项目

质量管理

本地区典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及实效

15

随机抽取各区在建水利工程1项,对其质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和质量工作效果进行现场考核评分;

(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日常监督检查

35

 

10

水利工程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日常监督检查反映的各区质量工作整体状况

35

由市水务安质监站根据考核年度内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成果进行赋分;

二、质量提升

工作

22分)

11

质量提升

行动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3—2025年)实施细则》《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监管,大力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推动新阶段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6

1)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普遍性问题专项整治的,赋0.5分;

2)根据地方实际增加排查范围和排查内容的,赋0.5分;

3)阶段性成果报送时,对本地区在建水利工程排查整治项目数量超过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总数50%的,赋0.5分;

4)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其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赋0.5分;

5)组织开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学习培训的,赋0.5分;

6)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作出突出贡献单位进行奖励的,赋0.5分;

7)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个人进行奖励的,赋0.5分;

8)组织开展质量改进、质量创新、劳动技能竞赛等质量活动的,赋0.5

9)未报送2023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工作报告,扣2分;

12

信息化

引领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数字赋能,提升数字化应用水平,推动数字技术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深度融合,推进BIMGIS等技术在水利工程设计、施工全过程深度应用,加快推动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数字孪生工程,强化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切实提升水利工程智能建造和智慧监管能力

3

1)水利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应用BIMGIS等技术进行质量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的,每个项目赋0.5分,满分1.5分;

2)区级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应用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系统覆盖率达到100%的,并可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进行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赋1.5分;

13

科技引领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水利企业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投入,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应用,组织质量攻关活动,促进水利工程质量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1

1)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广活动,且实效明显的,赋0.5分;

2)考核年度内,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水利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的,赋0.5分;

14

创优引领

积极推动本地区水利工程参与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评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

1)水利工程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大禹奖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的,每个项目赋1分,满分2分;

2)积极参与市水务局文明工地创建的工程总数不少于2项,赋1分;

15

党建引领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党建工作的政治引领作用,积极总结“党建进工地”试点活动的成功经验,以“党建+质量”为实施载体,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质量管理工作的各环节

2

1)本地区5项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开展党建进工地的,赋1分;超过3项但不足5项的,赋0.5分;

2党建进工地在推进工程建设、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明显实效的,赋1分;

16

信用体系

建设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完善失信约束和修复机制,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1

1)将质量管理信息纳入信用管理主要内容,按规定将信用信息报送至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并将信用信息应用到日常监管、评优评奖等方面的,赋0.5分;

2)对申请信用修复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处理的,赋0.5分;

17

质量管理

水平进步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考核年度内推动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水平进步情况

6

由市局建管处、市水务安质监站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考核年度内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水平进步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与上一考核年度相比进行评分:

1)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实效明显的,赋0.51分;

2)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在增强质量监管效能、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勘测设计成果质量、工程实体质量通病整治等方面工作明显进步的,赋0.52分;

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在开展质量文化建设、质量创先争优活动等方面工作措施有力的,赋0.52分;

4)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较上一考核年度明显减少的,赋0.52分;

5)推动数字孪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效明显的,赋0.51分;

6)协调和指导解决影响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大问题实效明显的,赋0.52分;

三、专项工作(12分)

18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

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情况

2

1)未按照《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沪水务〔202366号)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和合同履约管理制度的,扣2分;

2)对变更条件不明确、违约责任不严格、制度不具备操作性的变更管理制度,扣1分;

3)对已在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系统中开展人脸识别考勤的,本次考核总分加2分;

19

质量监督履职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的整改回复

2

1)未对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扣2分;整改回复未上报市水务局的,扣1分;

2)对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发现问题未能实现闭环管理的,每个问题扣0.5分;

20

稽察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稽察工作开展情况。

2

1)未制定20232024年度水利稽察工作计划的,分别扣1分,未完成2023年度稽察任务的,每项扣0.5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

2)未对2023年水利稽察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水务局的,扣0.5分;

21

安全生产

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整治及行动总结报送;六项机制落实情况。。

4

1)未开展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抽查的,扣1分;检查发现问题未闭合的,扣0.5分;

2)未开展水务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扣1分;未报送行动总结的,扣0.5分;

3)未构建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扣2分;

22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2

(1)未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水务建设领域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沪水务〔2023〕968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务工程建设领域“安薪行动”的通知》(沪水务〔2024224号)要求,部署并开展专项行动的,扣1分;

2)根据“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反映的线索,未按时限完成核处线索的,每条扣0.5分,未有效核实处置案件线索的,每条扣0.5分;

3)根据上海市水务局施工欠薪及施工投诉热线工单,未实际推进诉求事项解决的,每条扣0.5分(此项由局热线办据实赋分);

四、其他扣分项和否决项

23

1)考核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况:

①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②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③因安全度汛责任落实、度汛措施不到位,造成在建水利工程出现度汛重大险情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2)考核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况,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D级:

①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

②因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不到位,造成水库垮坝、重要堤防(Ⅲ级及以上)决口等事故的;

③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的;

④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⑤发生农民工工资欠薪信访投诉等群体性事件的。

 

 

 

 

 

 

 

 

 

 

 

附件2

20232024年度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效果评分细则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项目法人

质量管理

30分)

1

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情况

10

履职能力,占4分:

1)未明确建设项目法人的,扣4分;

2)项目法人为非独立法人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扣2分;

3)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机构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不相适应的,扣2分;

4)未明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的,每人扣1分;

5)技术负责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扣2;

6)总人数或者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扣2;

7)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的,扣2分;

质量管理制度,占4分:

1)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扣4分;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缺乏针对性的,扣2分;

2)未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的,扣2分;技术标准清单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落实质量责任制,占2分:

1)未签订质量责任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扣2;

2)未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的,扣1分;公示内容不全的,扣0.5分;

2

质量主体责任

履行情况

17

质量管理程序,占8分:

1)未办理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的,扣2分;主体工程开工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1分;

2)未按规定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扣2分;

3)未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交底的,扣2;

4)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的,每项扣2;一般设计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5)未组织编制项目划分方案或划分方案未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扣2; 项目划分调整后未重新报送批准的,扣1分;

6)未有效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派驻人员的,扣3分;

7)未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或主要人员变更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每人扣1分;

8)未按规定组织(或委托监理)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质量评定、验收,或质量评定、验收工作程序不规范、不及时的,每项(次)扣1分;

9)未按规定报送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等施工质量结论的,每项(次)扣1分;

10)未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的,扣1分;未督促指导其他参建单位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扣1分;

11)未组织开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学习和教育培训的,扣1分;

质量检查工作,占6分:

1)未按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主要人员出勤情况、合同履约情况、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的,扣6分;

2)检查内容不全或记录不完整的,每项(次)扣2;

3)未组织责任单位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每项(次)扣2分;

质量问题整改落实,占3分:

1)针对考核年度内历次稽察、巡查、检查等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开展整改工作的,扣3分;

2)质量问题整改超过整改时限、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情况无记录的,每项(次)扣1分;

 

3

安全度汛

落实情况

3

1)未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扣3分;编制不规范的,扣2分;未及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扣1分;

2)未组织安全度汛检查和隐患排查的,扣3分;对发现的安全度汛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3)工程形象面貌在汛前不满足安全度汛要求的,扣2分;

4)未建立安全度汛组织机构的,扣3分;

5)未组织安全度汛培训和演练的,扣1分;

6)未按要求建立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的,扣2分;

勘察设计

单位

质量管理

10分)

4

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情况

2

1)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未派驻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的,扣2分;现场设代机构技术力量不满足合同约定或工作需要的,扣1分;

2)未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的,每项扣1分;

5

质量主体责任

履行情况

8

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占4分:

1)未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成果,影响工程建设的,扣2;

2)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每项扣1;

3)勘察、设计成果内容与深度不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扣2分;

4)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2分;

5)未明确工程安全度汛标准及工程形象面貌要求的,扣2分;

勘察设计质量服务工作,占4分:

1)未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交底的,扣2分;

2)未按照规定执行设计变更的,每项扣1分;

3)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评价意见的,每次扣1分;

4)无现场服务工作记录的,扣2分;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施工单位

质量管理

25分)

6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8

履职能力,占4分:

1)未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或未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扣4分;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质量管理技术人员驻场不满足合同约定或工作需要的,扣2;

3)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或者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低于合同约定条件的,每人扣1分;

质量管理制度,占4分:

1)未建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扣4分;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缺乏针对性的,每项扣1分;

2)未签订质量责任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公示质量责任人的,扣2分;

7

质量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14

质量控制程序,占5分:

1)未报验施工准备情况资料和现场工艺试验、检测方案及成果的,每项(次)扣2分;报验成果材料针对性不强或报批不及时的,每项(次)扣1;

2)未开展单元(工序)质量验收评定工作的,每项(次)扣3分;单元(工序)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不规范或不及时的,每项(次)扣1;

3)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隐蔽的,每项(次)扣1;

4)质量缺陷未按要求处理的,每项(次)扣2分;质量缺陷处理情况无相关资料的,扣1分;

5)伪造工程检验或者验收资料的,扣5分;

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占9分:

1)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扣9;

2)未开展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质量检验的,每项(次)扣2分;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质量检验的项目、数量不满足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或质量检验结果未报监理单位复核的,每项(次)扣1;

3)未按规范和施工合同约定实施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的,每项(次)扣2分;检验项目、检验数量、检验方法不符合要求,或质量检验结果未报监理单位复核的,每项(次)扣1分;

4)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项目实施检测的,扣2分;

8

安全度汛

落实情况

3

1)未制定安全度汛措施的,扣3分;

2)未组织汛前隐患排查整改和汛期安全巡查的,扣2分;

3)对发现的安全度汛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次)扣1;

4)未明确防汛抢险队伍并配备防汛物资及设备的,扣2分;

监理单位

质量管理

20分)

9

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情况

5

1)未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或派驻监理人员的,扣3;聘用无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证书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执业活动的,2分;

2)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驻场不满足合同约定或工作需要的,扣2;

3)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或者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低于合同约定条件的,扣2;

4)未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扣3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缺乏针对性的,扣2分;

10

质量主体责任

履行情况

15

质量管理程序履行,占6分:

1)未参加或主持勘察、设计交底的,扣2;

2)未对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工艺试验方案、度汛措施、应急预案等进行审查、审核或审批的,每项扣1分;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每项扣0.5分;

3)签发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每项(次)扣1分;

4)现场监理记录不规范或不齐全的,每项(次)扣1分;

5)伪造监理记录或平行检验资料的,扣6分;

质量检查控制,占9分:

1)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开展跟踪或平行检测的,扣5分;跟踪或平行检测项目和数量不满足有关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扣3分;

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项目实施跟踪或平行检测的,或与施工自检单位同体的,扣2;

3)旁站监理、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管理、实体质量、施工单位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工作开展不规范或记录不完整的,每项(次)扣1分;

4)未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进行核验、验收或检查的,每项(次)扣1分;

5)未开展度汛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的,扣2分;

6)验收和评定工程质量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每项(次)扣1分;

7)未督促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的,每项(次)扣1分;

项目质量监管

5分)

11

质量监督

工作计划

2

1)未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或未制定跨年度工程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扣2;

2)制定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12

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情况

3

1)未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的,扣3分;

2)未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的,每项(次)扣1分;

施工现场管理及

实体质量

10分)

13

施工现场

管理情况

4

1)未按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组织现场施工的,扣3;

2)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管理不规范的,每个问题扣1分;

14

实体质量情况

6

1)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的,扣6分;

2)已完工序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质量通病的,每类问题扣1分;已完工程存在外观质量缺陷的,每个缺陷扣1分;

其他

扣分项

15

1)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每发生一起扣20分;

2)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的,该项目质量管理效果评价得分为0

 

附件3

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评价细则

责任主体

评价要点

评价内容

占比

评价标准

1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

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质量监督的具体办法

4%

1)质量监督档案管理、质量终身责任制、质量监督工作、监督责任划分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缺少一项减0.5%,最多减2%

2)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不符合实际情况或可操作性差的,减1%

3)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未及时根据新颁布的制度规定修订更新或未明确现行制度与新颁布的制度规定关系的,减1%

2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划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分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3%

1)未分级划分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减3%

2)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合理,监督范围存在责任划分不清、交叉、重叠或遗漏的,减1%

3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的项目实现监督全覆盖,建立要素齐全的质量监督项目台账,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1)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未按要求达到全覆盖的,减1%

2)未建立质量监督项目台账的,或台账缺少工程投资、工期、年度建设进度等要素的,减1%

3)未将质量监督项目台账(截至上一年底)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减1%。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不扣减;

4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责任人

在建水利建设工程逐项工程明确质量监督责任人

1%

在建项目未逐项落实质量监督责任人的,每项目减0.5%,扣完为止;

5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

能力建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落实质量监督工作经费

8%

1)未对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的,减4%

2)未落实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的,减4%;工作经费不能满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年度工作要求的,减2%

6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写上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1)未编写上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减4%;仅编写质量监督工作总结或工作要点的,减2%

2)未将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在每年3月底前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减1%;仅备案质量监督工作总结或工作要点的,减0.5%

3)任务内容、分工安排、工作要求等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内容不全、可操作性差的,减1%

4)未落实工作要点的,减1%;缺一项的,减0.5%,扣完为止;

7

水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整改落实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部历次质量监督履职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4%

1)未对水利部质量监督履职巡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减4%

2)质量监督履职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减2%

3)未按时限要求整改反馈的,减2%

8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受理质量

监督申请

按规定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3%

1)未受理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申请的,减3%

2)受理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申请不及时的,减1%

3)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合规的,如质量监督期限不合规、签订质量监督书主体不合规等,减2%

 

 

责任主体

评价要点

评价内容

占比

评价标准

9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1.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长短和质量监督工作实际需要,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跨年度工程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和年度计划

2.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应明确监督组织形式、监督任务、工作方式、工作重点等内容

3%

1)未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3%

2)建设高峰期跨年度工程未编写监督工作总计划或年度计划的,2%

3)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内容不全、可操作性差的,1%

10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确认工程

项目划分

1.对项目法人提交的项目划分书面报告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发生调整时,重新确认

4%

1)未对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调整)进行确认,减4%

2)未在14个工作日内确认工程项目划分(调整)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的,减2%

3)对不合理的项目划分进行确认或确认项目划分不规范的,减1%

4)工程项目划分报送不及时、影响质量评定或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未书面督促报送的,减1%

 

 

 

 

 

责任主体

评价要点

评价内容

占比

评价标准

11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确认或核备

质量评定标准

1.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确认

2.对规程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核备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

3.对项目法人报送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进行核备

4.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批准

5%

1)未对报送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确认的,减1%

2)未对报送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进行核备的,减1%

3)未对报送的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批准的,减1%

4)工程外观质量、临时工程和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报送不及时、影响质量评定或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未书面督促报送的,减1%

5)工程外观、临时工程和新增单元工程等质量评定标准确认或核备不规范、不到位的,每项减1%

12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复核资质

情况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主要包括:

1.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检测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4.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

3%

1)未开展资质复核工作的,减3%

2)资质复核工作不全面的,减2%;

3)未发现参建单位资质不满足要求等明显问题的,减0.5%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书面告知项目法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影响质量管理工作或未按规定(或授权)进行责任追究的,减0.5%

 

 

 

 

责任主体

评价要点

评价内容

占比

评价标准

13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检查或复核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内设部门成立,主要管理人员任命,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2.勘察设计单位现场设代机构成立,设代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设计服务制度建立情况等

3.监理单位监理部成立,总监、副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控制制度建立情况等

4.施工单位项目部成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保证制度建立情况等

5.检测单位人员执业资格、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6.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7.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5%

1)未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检查的,减5%;未全面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的,或检查不及时的,减2%

2)项目开工后,建设高峰期每年度未检查或复核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的,减1%

3)未发现参建单位主要人员资格不满足要求等明显问题的,减1%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书面告知项目法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影响质量管理工作或未按规定(或授权)进行责任追究的,减1%

责任主体

评价要点

评价内容

占比

评价标准

14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等,涉及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两个方面,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按已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开展质量检查

2.勘察设计单位按设计规章制度开展勘察设计服务

3.监理单位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制度等开展质量控制

4.施工单位按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规章制度、编写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管理

5.检测单位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6.现场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按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制造合格的设备并进行安装

7.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情况

12%

1)未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检查的,减3%

2)对处于施工高峰期的工程,每年度检查次数不满足要求的,每少1次,减1%,最多减2%

3)监督检查时对存在有明显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和工程实体问题,如未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未组织设计交底、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未按图施工、未执行工程验收制度、未开展平行检测、未对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等,但未检查发现的,减2%

4)监督检查记录或意见等监督成果不规范的,如发现问题的描述不准确、前后矛盾、依据引用不当、无监督人员签名等,减3%

5)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书面告知项目法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影响质量管理工作或未按规定(授权)进行责任追究的,减1%

6)未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督进行检查的,减1%;检查不到位的,减0.5%

 

责任主体

评价要点

评价内容

占比

评价标准

15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

检测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开展质量抽样检测。重点针对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开展质量抽样检测

5%

1)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未开展质量监督检测的,减5%

2)委托的检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减3%

3)监督检测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通报项目法人、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未按规定(授权)进行责任追究的,减2%

16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工程

质量结论

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外观等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抽查,并按要求核备工程质量结论

8%

1)工程施工质量结论报送不及时、影响工程验收或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未书面督促报送的,减1%

2)未在规定工作日内对报送的工程施工质量结论进行核备,减2%

3)工程施工质量结论核备不规范的,如报送的验收评定资料内容填写错误、支撑评定结论的资料不全、验收结论存在错误等不规范情况仍予以核备的,减3%

4)未从施工质量评定资料是否齐全、质量评定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监督检查问题是否完成整改等方面提出核备意见的,2%

 

 

 

 

 

责任主体

评价要点

评价内容

占比

评价标准

17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问题

处理

1.对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建立整改台账,跟踪落实整改

2.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台账

3.参加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事故调查,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8%

1)未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的,减2%;台账缺少检查发现问题、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整改情况等要素的,减1%

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减2%

3)质量缺陷备案表报送不及时、影响质量评定或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未书面督促报送的,减1%

4)未对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台账的,或者备案资料不全的,减2%

5)未按要求参加质量事故调查的,减1%

18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

终身责任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5%

1)未按规定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备案的,减5%

2)未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减2%

3)对不合规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材料进行备案的,减3%

19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

1.阶段验收前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2.竣工验收前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

1)未及时提交工程验收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的,减3%

2)质量监督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内容不全面或表述错误的,减2%

20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建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

建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

3%

1)未建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的,减3%

2)质量监督工作档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减2%

 

责任主体

评价要点

评价内容

占比

评价标准

21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受理质量

举报投诉

设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或平台等方式途径,接受公众监督

1%

1)未设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或平台等方式途径的,减1%

2)举报投诉受理后未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减0.5%

22

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服务行为

受监督的项目中,受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开展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应公平、公正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3%

受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开展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人员与被监督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减3%

23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10%

1)已使用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系统的,加2%

2)受监项目全部使用监督系统管理的,加3%

3)按监督系统功能设置,从项目报监、过程监督、核备管理等方面全面使用监督系统实施管理的,加5%

24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提升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提升、工作创新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5%

1)本年度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创新、工作亮点在国家级或省部级新闻媒体上报道或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项加2%

2)集体或个人获省部级以上与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奖励的,每项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