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质易反复水体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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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3〕3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2023年3月20日,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上海市持续打好“消黑除劣”成效保卫战实施方案》(沪水务〔2023〕15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其中第一项重点任务为“开展水质易反复水体排查”。为进一步做好水质易反复水体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质易反复水体的判定标准

根据《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湖水质“红黄蓝”三色管理预警工作体系(试行)>的通知》(沪河长办〔2023〕6号),水质易反复水体判定标准参照河湖水质红色管理标准。

(一)数据来源

以市河长办工作平台中镇管以上河湖水质监测数据为主,结合村级河道代表断面水质监测和“三查三访”等各类水质监测监管数据。

(二)判定标准

1.镇管及以上河湖。水质断面类别为劣V类(包括黑臭水体,下同)、一个考核年度内水质接近劣Ⅴ类和波动较大两种情形累计达到6次及以上的河湖发出红色警报,并判定为水质易反复水体。

2.村级河道。仅对水质劣Ⅴ类情况发出红色警报,并判定为水质易反复水体。

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质接近劣Ⅴ类是指当月水质类别为Ⅴ类,但参评指标劣于Ⅴ类标准中值的河湖(溶解氧<2.5毫克/升、氨氮>1.75毫克/升、总磷>0.35 毫克/升(湖泊总磷指标不参与评价)、高锰酸盐指数>12.5毫克/升),判定为水质接近劣Ⅴ类;水质波动较大是指当月水质类别为Ⅳ类或者Ⅴ类,但较上年度同期或上月下降两个及以上类别的河湖。

二、水质易反复水体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大排查力度。各区要进一步加大水质易反复水体排查力度,对于纳入红色管理的河湖,要查明水体易反复的成因、主要污染来源,确定主责部门;对于信访、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其他涉及水质易反复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排查,主动纳入水质易反复清单,并报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以及相关责任部门。

(二)落实整改方案。各区是水质易反复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河湖长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强统筹协调,对排查出的水质易反复水体找准根源,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水质易反复清单、位置图、河湖长名单、主责部门、计划达标期限、整改措施等,整改方案报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责任部门,并上传至“上海市河长办工作平台”。

(三)主动公开公示。强化水质易反复水体排查整治工作的社会监督,各区、各街镇相关部门每季度通过官方网站、主要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水质易反复水体治理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向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水质易反复治理情况报告。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每半年将区域内水质易反复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开展销号验收。各区在完成整改方案各项整改措施,且水质改善(参评指标达到或好于V类标准中值,且水质类别较上年度同期及上月下降小于两个类别)后,向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水质易反复水体销号报告,并上传至“上海市河长办工作平台”。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估,动态调整水质易反复水体清单。对整改销号的水质易反复水体,各区要持续加强河湖长效管理,严防问题反弹。

(五)强化监督考核。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持续打好“消黑除劣”成效保卫战环境保护行动,聚焦各区水质易反复水体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指导监督。各区落实水质易反复水体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及治理成效作为河湖长制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方便工作沟通协调,请各区于5月31日(星期三)之前报送该项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

 

附件:各区水质易反复水体排查整治工作联络员报送表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5日

 

联系人:市水务局河长处    马小雪  32066920

              市生态环境局水处  何冰洁  23117303

传真:62522189

邮箱:shshjzz@163.com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区河长办、水务局、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印发



附件

 

各区水质易反复水体排查整治工作联络员报送表

单位名称

分管领导

联络员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请各区于5月31日(星期三)前反馈,联系人:市水务局河长处 马小雪 32066920;市生态环境局水处 何冰洁 23117303;传真:62522189;

邮箱:shshjz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