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3〕281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供水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新时期治水思路,巩固本市节水型城市建设成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1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部门依据职能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水务局(代章)
2023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印发
上海市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新时期治水思路,巩固本市节水型城市建设成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着力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突出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形成节水型城市建设长效机制,有力推动上海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复查范围及时间
(一)复查范围
全市16个行政区
(二)复查时间
现场复查时间:2024年
复查报告报送时间:2023年12月31日前
考核年限:2021年、2022年
三、复查工作要点
(一)必要条件
1.城市节水法规政策健全。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协调部门:市水务局、市住建委按职责分工)
2.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日常节水管理规范。推动落实各项节水制度,开展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日常的节水宣传,开展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等。(协调部门: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3.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至少开展2年以上。(协调部门:市统计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4.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节水财政投入,能够支持节水基础管理、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推广、节水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协调部门: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文明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5.城市节水制度健全。有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具体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于特种行业用水管理的政策。(协调部门: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6.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节水规划。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协调部门:市水务局、市住建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7.推进智能化供水节水管理。建立城市供水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能够支持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管理。(协调部门: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各供水企业按职责分工)
8.提供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水环境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协调部门:市住建委、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
(二)评选指标
评选指标详见附件。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阶段(2023年4月-5月)
1.印发《上海市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2.组织召开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部署会议。
(二)实施阶段(2023年6月-8月)
各责任单位结合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任务和考核指标,认真收集完善考核资料,建立台账,将任务层层分解,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各自承担的迎查任务。各责任单位将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及支撑材料报至市水务局。
(三)汇总阶段(2023年9月-2023年10月)
将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对、分析、整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分工工作检查验收,编制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材料(申报卷、评选指标、支撑材料3卷材料)。
(四)上报阶段(2023年11月-12月)
继续完善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材料,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出复查申请,复查报告报送住建部、国家发改委。
(五)现场复查阶段(2024年)
制定复查现场迎检方案,充分做好迎检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成复查工作目标。各复查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复查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要求,全面完成任务分解表涉及的各项工作,确保报送的数据和资料准确详实。
(二)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复查工作。各责任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工作情况汇总及报送。及时总结通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对复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创建中涌现出的好典型、好经验及时推广,以点带面,确保实现复查目标。
(三)广泛宣传动员,形成良好节水氛围。通过多种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为节水型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迎查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及任务分工表
序号 |
目标 |
指标 |
指标释义 |
指标类型 |
具体要求 |
评分标准 |
责任分工 |
1 |
一、生态 宜居 |
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 |
〔城市建成区内具有渗透能力的地表(含水域)面积÷城市建成区总面积〕×100% |
导向指标 |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低于40%,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低于 45% |
6分。 评选年限内,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达到标准得 6 分;每低 1%扣 0.5 分,扣完为止。 |
市住建委、各区人民政府 |
2 |
自备井关停率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关停的自备井数÷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总数)×100% |
底线指标 |
100% |
4分。 评选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 100%得 3分;每低 5%扣 1 分,扣完为止。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得1分,有新增取水的,不得分。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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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
〔(城市公共供水总量-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城市公共供水总量〕×100%-修正值 其中,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注册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计费用水量和免费用水量。计费用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用水量指无偿使用的水量。 |
底线指标 |
按《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 规定核算后的漏损率≤9% |
7分。 评选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标准得5分;漏损率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分;每超过标准1个百分点(未达标),扣2分,扣完为止。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序号 |
目标 |
指标 |
指标释义 |
指标类型 |
具体要求 |
评分标准 |
责任分工 |
4 |
一、生态 宜居 |
城市水环境 质量 |
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
导向指标 |
建成区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无黑臭水体 |
5 分。 评选年限内,建成区范围内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无黑臭水体得 5 分;发现 1 个旱天污水直排口扣 1 分,扣完为止;发现 1 个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扣 2 分,扣完为止;有黑臭水体的,本项指标不得分。 |
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
5 |
城市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 |
城市居民家庭年生活用水总量(新水量)÷(城市居民总户数×每户平均人数) 其中,每户平均人数按最近一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确定。 |
导向指标 |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 水 量 标 准 》 GB/T50331 |
4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得 4 分;未达标,不得分。 |
市统计局、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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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水型居民 小区覆盖率 |
(节水型居民小区或社区居民户数÷城市居民总户数)×100% 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是指由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小区(社区)。 |
导向指标 |
≥10% |
6 分。 评选年限内,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达到 10%,得 6 分;每低 1%扣 1 分,扣完为止。 |
市统计局、市水务局、市文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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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二、安全 韧性 |
用水总量 |
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 |
底线指标 |
不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
5 分。 评选年限内,本行政区用水总量不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得 5 分; 其余情况不得分。 |
市水务局 |
序号 |
目标 |
指标 |
指标释义 |
指标类型 |
具体要求 |
评分标准 |
责任分工 |
8 |
二、安全 韧性 |
万元工业 增加值 用水量 |
年工业用水量(按新水量计)÷年城市工业增加值 其中,工业用水量是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量,按新水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统计口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全口径工业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
导向指标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
5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5 分;每低2%或增长率每低1%扣2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市统计局、市水务局 |
9 |
再生水 利用率 |
对京津冀地区与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总量)×100% 对其他城市:按再生水、海水、雨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占城市用水总量(新水量+非常规水量)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城市用水总量)×100%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等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产、景观环境、市政杂用、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鼓励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和水生态修复,推进污水再生利用。 |
导向指标 |
京津冀地区≥35%;京津冀以外的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25%;其他城市≥25%或年增长率≥5% |
7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7 分;每低 2% 或增长率每低 1% 扣 2分; 高出标准的,每增加 5%加 1 分,最高加 2 分。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序号 |
目标 |
指标 |
指标释义 |
指标类型 |
具体要求 |
评分标准 |
责任分工 |
10 |
二、安全 韧性 |
居民家庭 一户一表率 |
(建成区内居民抄表到户总水量÷建成区内居民家庭用水总量)×100% |
导向指标 |
≥90% |
5 分。 评选年限内,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达 90%以上,得 5 分;每低 5 个百分点, 扣 2 分,扣完为止。 |
城投水务集团 、各区人民政府 |
11 |
节水型生活 用水器具市场 抽检合格率 |
(抽检的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节水生活用水器具样品数量÷总抽检样品数量)×100% 以地方有关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结果为依据。 |
底线指标 |
100% |
3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3 分。若有销售淘汰用水器具的,本项指标不得分。 |
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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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居民单位 计划用水率 |
(已下达用水计划的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总量)×100% |
导向指标 |
≥90% |
4 分。 评选年限内,非居民单位计划用水率达 90%以上,得 4 分;每低 5%,扣 2 分,扣完为止。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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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节水型单位 覆盖率 |
{节水型单位年用水总量(新水量) ÷〔年城市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新水量)〕} ×100% 节水型单位是指由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非居民、非工业用水单位。 |
导向指标 |
≥15% |
5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5 分,每低 1%扣 1 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序号 |
目标 |
指标 |
指标释义 |
指标类型 |
具体要求 |
评分标准 |
责任分工 |
14 |
二、安全 韧性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年重复利用水量÷年工业用水总量)×100%,不含电厂。其中,年用水总量=年工业生产新水量+年工业重复利用水量。 |
导向指标 |
≥83% |
4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市统计局 |
15 |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
某行业(企业)年生产用水总量(新水量)÷某行业(企业)年产品产量(产品数量) 考核用水量排名前10位(地级市)或前5位(县级市)的工业行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
导向指标 |
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18916 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
4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4 分,每有一个行业取水指标超过定额扣 2 分。 |
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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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节水型企业 覆盖率 |
〔节水型企业年用水总量(新水量) ÷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 ×100%节水型企业是指由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用水企业。 |
导向指标 |
≥20% |
5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5 分,每低 2%扣 1 分。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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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三、综合类 |
万元地区 生产总值 (GDP)用水量 |
年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地区生产总值,不包括第一产业。 |
导向指标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 |
6 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6 分;低于全国平均值的 50 % , 但高于平均值的 40%时,扣 3 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
市统计局、市水务局 |
18 |
节水资金投入占比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城市本级财政支出)×100% |
导向指标 |
≥0.5‰ |
5 分。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得 5 分;每低 0 . 1 ‰, 扣2分,扣完为止。 |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序号 |
目标 |
指标 |
指标释义 |
指标类型 |
具体要求 |
评分标准 |
责任分工 |
19 |
三、综合类 |
水资源税(费)收缴率 |
〔实收水资源税(费)÷应收水资源税(费)〕×100% 其中,应收水资源税(费)是指不同水源种类及用水类型的水资源税(费)标准与其取水量之积的总和。 |
导向指标 |
≥95% |
5分。 评选年限内,水资源税(费)征收率不低于95%,得5分;每低2%,扣1分,扣完为止。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20 |
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 |
〔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100%其中,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是指各类用户核算污水排放量与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之积的总和。 |
导向指标 |
≥95% |
5分。 评选年限内,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得5分;每低2%扣1分,扣完为止。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注:计算过程中应优先采用《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或地方其他年鉴等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