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3〕105号
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根据水利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有关要求和上海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年度工作安排,经研究,定于3月对本市16个区水务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开展巡查。
本次巡查为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巡查结果直接纳入考核分值。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巡查的准备及配合工作,明确巡查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和联系人,并于2月24日前反馈上海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联系人。巡查工作具体事项见《2023年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方案》(见附件),各地现场巡查具体时间由巡查组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方案
上海市水务局
2023年2月23日
联系人:陈洁
联系方式:32066097 jgc@swj.shanghai.gov.cn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印发
2023年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方案
一、巡查目的
通过开展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履职巡查,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质量监督行为,落实质量监督责任,有效指导并督促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政府质量监督职责。
二、巡查对象
2023年计划对全市16个区水务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开展巡查。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市区分工的通知》(沪水务〔2018〕555号)精神,涉及委托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市水务安质监站)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的区,本次巡查对象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安质监站。
三、巡查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714号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水建管〔2014〕408号)、《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办监督〔2019〕21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水利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有关要求,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1个水利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监督履职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包括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体系、制定质量监督制度、划分质量监督责任、检查指导质量监督工作、加强质量监督能力建设等;质量监督机构设立或质量监督具体工作委托、制度制定、监督人员配备、监督经费保障、设备配置等情况。
(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质量监督程序情况,对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检查事项详见《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评价细则》(附件1),检查方式可参考《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指导手册(2023年版)》。
四、工作程序和方式
(一)根据巡查工作计划和督查检查考核统筹要求,成立巡查组,确定巡查各区日程安排。
(二)巡查组联系协调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在建工程建设情况,选定1个在建水利建设工程。请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供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情况等有关电子版资料供巡查组提前阅研。
(三)巡查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工程现场、同相关参建单位座谈等方式开展。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介绍有关质量监督工作履职情况。
(四)巡查组视情况现场采取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询问情况,了解质量监督实际实施情况,直接接触具体工作人员和工程现场人员,并查阅相关工作记录;视检查情况,在现场公布对外联系方式,征寻问题线索,深入查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五)巡查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指导手册(2023年版)》开展各项工作,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评价细则》查找问题并提出评价意见。现场巡查结束后,巡查组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巡查发现问题情况,听取被巡查单位的反馈意见。巡查结束后形成巡查报告。
五、巡查人员组成和时间安排
(一)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每组5-7人,由市水务局相关部门和市水务安质监站处级干部担任,巡查组员按分工开展现场检查,提出监督检查意见。
(二)巡查时间安排。2023年2-3月对被巡查单位开展巡查,每个被巡查单位工作周期不少于半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提前整理监督工程项目清单,按照质量监督履职巡查座谈提纲(附件2),准备资料、确定参会人员,积极配合巡查工作开展。
(二)各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确保巡查工作顺利开展。巡查工作期间,除必要的资料核实、情况查询外,各单位注意轻车简从,不安排人员陪同。
(三)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巡查组现场充分了解有关情况,查找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请有关单位予以配合,并结合自身情况对有关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四)巡查组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各项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巡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情况。未经组长同意,不得将巡查组内部讨论情况和未定结论告知被巡查单位。
(五)巡查组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附件1
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评价细则
序 号 |
责任主体 |
评价要点 |
评价内容 |
占比 |
评价标准 |
备注 |
1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质量监督 管理制度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质量监督的具体办法 |
4% |
(1)质量监督档案管理、质量终身责任制、质量监督工作、监督责任划分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缺少一项减0.5%,最多减2%; (2)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不符合实际情况或可操作性差的,减1%; (3)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未及时根据新颁布的制度规定修订更新或未明确现行制度与新颁布的制度规定关系的,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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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划分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分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
3% |
(1)未分级划分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减3%; (2)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合理,监督范围存在责任划分不清、交叉、重叠或遗漏的,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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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的项目实现监督全覆盖,建立要素齐全的质量监督项目台账,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3% |
(1)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未按要求达到全覆盖的,减1%; (2)未建立质量监督项目台账的,或台账缺少工程投资、工期、年度建设进度等要素的,减1%; (3)未将质量监督项目台账(截至上一年底)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减1%。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不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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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质量监督责任人 |
在建水利建设工程逐项工程明确质量监督责任人 |
1% |
在建项目未逐项落实质量监督责任人的,每项目减0.5%,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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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质量监督 能力建设 |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加强对基层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质量监督工作经费 |
8% |
(1)未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责任落实、制度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开展等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减3%; (2)未对基层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的,减2%; (3)未落实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的,减3%;工作经费不能满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年度工作要求的,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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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写上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4% |
(1)未编写上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减4%;仅编写质量监督工作总结或工作要点的,减2%; (2)未将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在每年3月底前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减1%;仅备案质量监督工作总结或工作要点的,减0.5%; (3)任务内容、分工安排、工作要求等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内容不全、可操作性差的,减1%; (4)未落实工作要点的,减1%;缺一项的,减0.5%,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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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问题整改落实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部历次质量监督履职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
4% |
(1)未对水利部质量监督履职巡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减4%; (2)质量监督履职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减2%; (3)未按时限要求整改反馈的,减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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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受理质量 监督申请 |
按规定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3% |
(1)未受理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申请的,减3%; (2)受理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申请不及时的,减1%; (3)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合规的,如质量监督期限不合规、签订质量监督书主体不合规等,减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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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
1.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长短和质量监督工作实际需要,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跨年度工程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和年度计划 2.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应明确监督组织形式、监督任务、工作方式、工作重点等内容 |
3% |
(1)未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减3%; (2)建设高峰期跨年度工程未编写监督工作总计划或年度计划的,减2%; (3)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内容不全、可操作性差的,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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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确认工程 项目划分 |
1.对项目法人提交的项目划分书面报告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发生调整时,重新确认 |
4% |
(1)未对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调整)进行确认,减4%; (2)未在14个工作日内确认工程项目划分(调整)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的,减2%; (3)对不合理的项目划分进行确认或确认项目划分不规范的,减1%; (4)工程项目划分报送不及时、影响质量评定或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未书面督促报送的,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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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确认或核备 质量评定标准 |
1.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确认 2.对规程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核备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 3.对项目法人报送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进行核备 4.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批准 |
5% |
(1)未对报送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确认的,减1%; (2)未对报送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进行核备的,减1%; (3)未对报送的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批准的,减1%; (4)工程外观质量、临时工程和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报送不及时、影响质量评定或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未书面督促报送的,减1%; (5)工程外观、临时工程和新增单元工程等质量评定标准确认或核备不规范、不到位的,每项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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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复核资质 情况 |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主要包括: 1.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检测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4.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 |
3% |
(1)未开展资质复核工作的,减3%; (2)资质复核工作不全面的,减2%; (3)未发现参建单位资质不满足要求等明显问题的,减0.5%;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书面告知项目法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影响质量管理工作或未按规定(或授权)进行责任追究的,减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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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检查或复核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
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内设部门成立,主要管理人员任命,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2.勘察设计单位现场设代机构成立,设代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设计服务制度建立情况等 3.监理单位监理部成立,总监、副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控制制度建立情况等 4.施工单位项目部成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保证制度建立情况等 5.检测单位人员执业资格、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6.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7.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
5% |
(1)未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检查的,减5%;未全面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的,或检查不及时的,减2%; (2)项目开工后,建设高峰期每年度未检查或复核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的,减1%; (3)未发现参建单位主要人员资格不满足要求等明显问题的,减1%;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书面告知项目法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影响质量管理工作或未按规定(或授权)进行责任追究的,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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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等,涉及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两个方面,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按已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开展质量检查 2.勘察设计单位按设计规章制度开展勘察设计服务 3.监理单位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制度等开展质量控制 4.施工单位按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规章制度、编写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管理 5.检测单位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6.现场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按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制造合格的设备并进行安装 7.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情况 |
12% |
(1)未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检查的,减3%; (2)对处于施工高峰期的工程,每年度检查次数不满足要求的,每少1次,减1%,最多减2%; (3)监督检查时对存在有明显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和工程实体问题,如未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未组织设计交底、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未按图施工、未执行工程验收制度、未开展平行检测、未对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等,但未检查发现的,减2%; (4)监督检查记录或意见等监督成果不规范的,如发现问题的描述不准确、前后矛盾、依据引用不当、无监督人员签名等,减3%; (5)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书面告知项目法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影响质量管理工作或未按规定(授权)进行责任追究的,减1%; (6)未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督进行检查的,减1%;检查不到位的,减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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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质量监督 检测 |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开展质量抽样检测。重点针对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开展质量抽样检测 |
5% |
(1)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未开展质量监督检测的,减5%; (2)委托的检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减3%; (3)监督检测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通报项目法人、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未按规定(授权)进行责任追究的,减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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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核备工程 质量结论 |
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外观等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抽查,并按要求核备工程质量结论 |
8% |
(1)工程施工质量结论报送不及时、影响工程验收或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未书面督促报送的,减1%; (2)未在规定工作日内对报送的工程施工质量结论进行核备的,减2%; (3)工程施工质量结论核备不规范的,如报送的验收评定资料内容填写错误、支撑评定结论的资料不全、验收结论存在错误等不规范情况仍予以核备的,减3%; (4)未从施工质量评定资料是否齐全、质量评定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监督检查问题是否完成整改等方面提出核备意见的,减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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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质量问题 处理 |
1.对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建立整改台账,跟踪落实整改 2.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台账 3.参加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事故调查,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
8% |
(1)未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的,减2%;台账缺少检查发现问题、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整改情况等要素的,减1%; (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减2%; (3)质量缺陷备案表报送不及时、影响质量评定或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未书面督促报送的,减1%; (4)未对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台账的,或者备案资料不全的,减2%; (5)未按要求参加质量事故调查的,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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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工程质量 终身责任制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5% |
(1)未按规定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备案的,减5%; (2)未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减2%; (3)对不合规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材料进行备案的,减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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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 |
1.阶段验收前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2.竣工验收前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5% |
(1)未及时提交工程验收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的,减3%; (2)质量监督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内容不全面或表述错误的,减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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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建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 |
建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 |
3% |
(1)未建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的,减3%; (2)质量监督工作档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减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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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受理质量 举报投诉 |
设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或平台等方式途径,接受公众监督 |
1% |
(1)未设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或平台等方式途径的,减1%; (2)举报投诉受理后未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减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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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质量监督服务行为 |
受监督的项目中,受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开展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应公平、公正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
3% |
受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开展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人员与被监督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减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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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 |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
10% |
(1)已使用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系统的,加2%; (2)受监项目全部使用监督系统管理的,加3%; (3)按监督系统功能设置,从项目报监、过程监督、核备管理等方面全面使用监督系统实施管理的,加5% |
激 励 项 |
24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
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提升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提升、工作创新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
5% |
(1)本年度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创新、工作亮点在国家级或省部级新闻媒体上报道或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项加2%; (2)集体或个人获省部级以上与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奖励的,每项加1% |
激 励 项 |
附件2
质量监督履职巡查座谈提纲
(包含但不限于)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
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有关的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制度办法制定情况,监督责任划分情况,监督项目的个数、监督覆盖率和监督手续办理情况,对下级单位的检查、指导、培训情况,经费保障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二、质量监督机构履职情况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制度办法制定情况,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检测情况,质量终身责任备案情况,经费保障情况,监督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三、抽选项目的监督情况
抽选工程地理位置,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初设批复总投资、工期、主体工程开工时间等;监督责任主体,监督手续办理情况,监督方式、人员配置情况,监督计划编制情况,项目划分确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测情况,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施工质量结论核备情况,监督报告编制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