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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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2〕778号

 

 

 

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见》(水安监〔2017〕40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的通知》(办监督〔2021〕364号)文件要求,切实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和本市78条具体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水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压实排查治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实行全员责任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部门、工区、班组和岗位人员对本部门和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水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辖区内水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强化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直属单位或工程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督导下级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水务管理部门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水务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以及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监管台账,实施闭环管理,特别要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事故多发地区实施重点监管。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水务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生产经营单位防范事故、保障安全的前提条件和核心环节。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工作程序、排查周期和治理方案编制要求;明确隐患信息通报、报送和台账管理等相关要求,按有关规定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实际,制订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文监测、勘测设计、科研实验等单位也要根据单位特点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区水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督办范围、内容和程序,督促水务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全面排查事故隐患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明确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和具体内容,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应坚持日常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突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要时段,排查必须全面彻底,不留盲区和死角。

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的通知》(办监督〔2021〕364号)要求,排查事故隐患,判定隐患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告上级水务管理部门。

(二)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属一般事故隐患的,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水务管理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治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销号。上级水务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停建停用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经上级水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销号。

四、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填报登记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对本单位排查、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以及治理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电子和纸质台账。按照《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监督〔2022〕156号)要求,所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要及时在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中填报登记。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