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区排水设施雨污混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沪水务〔2022〕295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居住区排水设施雨污混接监督管理,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阳台污水接入雨水管、居民楼厨房污水接入雨水管等居住区违规雨污混接排放,以及新建截流装置未发挥作用等情况,建立健全居住区排水设施雨污混接日常巡查和溯源整治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预防和整治雨污混接,充分发挥设施效能,减少小区污水冒溢和积水。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居住区雨污混接日常发现报告机制
1.各区相关部门应会同街镇充分利用“一网统管”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将居住区雨污混接事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组织网格监督员、专业单位等巡查队伍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报告的工作机制。
2.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告知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雨污混接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镇。
3.各市政排水管道养护企业定期开展居住区排水出口雨污混接情况以及新增截流装置运行情况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雨污混接或截流装置未发挥作用等问题的,及时反馈相关街镇。
(二)扎实推进新增雨污混接点位整治工作
1.对于网格监督员、专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巡查中发现,或经排查溯源查出的雨污混接点,街镇应牵头组织相关专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协调指导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
2.对于市政排水管道养护企业在出门井检查中发现的雨污混接点,街镇应牵头组织相关专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开展排查溯源,调查混接责任主体。对截流装置未发挥作用,且处于保修期内的,督促相关维保单位落实养护责任;处于保修期外的,由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养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街镇托底养护,确保截流装置运行正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水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要指导街镇加强对居住区排水设施雨污混接行为的监督管理。街镇要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广泛动员组织辖区内网格监督员、居(村)民委员会、专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市政排水管道养护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雨污混接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排水设施日常养护责任,加强日常巡查;要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落实排水管道养护经费,加强业主自我管理;对无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单位管理的居住区排水设施,加强托底保障。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区要高度重视居住区新增雨污混接点整治工作,结合本辖区水环境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辖区居住区雨污混接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专项保障资金,形成问题发现、专项整改的闭环管理,逐个销项动态清零;要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建立本辖区居住区排水设施雨污混接整治定期会商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居住区排水设施新增雨污混接点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街镇要充分发挥基层党建引领作用,发动专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力量,广泛开展居住区雨污水分流相关知识及政策法规宣传,提升居民规范排水意识,为居住区排水设施雨污混接监管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