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本市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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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1〕324号
市水文总站,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水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水文测验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经研究,请你单位开展本市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水利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划定要求为: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文站流量测验断面、水位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500米,沿河横向监测设施构筑物外20米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雨量(蒸发)观测场等周围3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
(三)其他情况:测站上下游500米范围内有河口、水闸、码头、排水、污水口、取水口等相关设施,可因地制宜划定范围。
二、请市、区水文机构于2021年6月底编制完成所属各个测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建议方案。由市水文总站、区水务局报请测站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批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黄浦区、长宁区、普陀区人民政府,黄浦区、长宁区、普陀区水务局,各区水文站(队、署)。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