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告知承诺方式)》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沪水务〔2019〕1215号
市相关管委会、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告知承诺方式)》已经2019年10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印发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代码:0548
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文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全文
4.《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全文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区水务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三)法律效力
水土保持方案经过市或者区水务局审查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1.市水务局负责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1)中央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利部负责审批的除外);
(2)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浦东新区、跨省界的项目除外);
(3)本市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
2.各区水务局负责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1)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2)区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备注:
(1)根据《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原由水利部审批的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水利项目外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公用岸段海塘使用的审批等行政审批的决定》(沪审改办发[2015]63号),浦东新区范围内除中央设立的项目外的审批权限下放至浦东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2.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不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合理,与周边环境不协调或者未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不可靠、方法不合理、结果不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不得当。
(二)依申请变更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2.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不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合理,与周边环境不协调或者未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不可靠、方法不合理、结果不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不得当。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
2.由申请人提供的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或CAD格式。如提供纸质材料的,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格式或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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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材料来源 |
要求 |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加盖公章。 |
|
2 |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①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书;③委托书;④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如能通过电子证照调取的,可免于提交 |
|
3 |
水土保持方案 |
原件 |
6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中水土保持防治责任区须提供SHP格式电子版。 |
2. 依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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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材料来源 |
要求 |
|
1 |
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加盖公章。 |
|
2 |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①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书;③委托书;④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如能通过电子证照调取的,可免于提交 |
|
3 |
水土保持变更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三)申请文书名称
1.新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见附录2)
2.依申请变更:《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见附录2)
八、审批期限
(一) 申请期限:申请项目施工之前。
(二)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三)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名称为:《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海市水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包括:受理号:SHSX20XXXXXX、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条款依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项目具体位置、水土流失责任区范围、工程主要内容、防治水土流失相关措施)、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内容。
《上海市水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包括:受理号:SHSX20XXXXXX、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未达到许可要求的具体内容和条款依据、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和提示、救济途径、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内容。
审批证件有效期为:无。
审批证件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审批证件送达期限:2个工作日内通知领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窗口接收地址:长宁区江苏路389号水务大厦一楼
2.网上接收
http://www.shanghai.gov.cn/、http://swj.sh.gov.cn/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窗口接收地址:长宁区江苏路389号水务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50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2: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三)网上咨询
http://swj.sh.gov.c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长宁区江苏路389号水务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5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上海市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通讯地址:长宁区江苏路389号
邮政编码:200050
(二)电话投诉
(021)62521620
(三)网上投诉
http://swj.sh.gov.cn/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局提供的许可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上海市水务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上海市水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如需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上海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4)许可决定:上海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上海市水务局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
(2)审查方式
以书面审核为主,结合现场核查等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新办的申请和办理。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局提供的许可申请表,向上海市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上海市水务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上海市水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如需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上海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4)许可决定:上海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上海市水务局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
(2)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专家评审的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依申请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hanghaiwater.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办事流程示意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办事流程示意图(依申请变更)
附录 2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示范文本)
2.《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示范文本)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编号:由受理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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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盖章) |
上海XX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XX | |||
|
地 址 |
XX区XX路XX号 |
邮 编 |
XXXXXX | |||
|
联系人 |
李XX |
电话 |
021-XXXXXXXX |
手机 |
XXXXXXXXXXX | |
|
传真 |
021-XXXXXXXX |
电子信箱 |
||||
|
项目名称 |
上海500KV装设串联XX工程 | |||||
|
项目地址 |
XX区XX镇XX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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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上海市XX设计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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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单位 |
上海市XX评估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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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上海市XX监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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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单位 |
上海市XX监测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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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上海市XX工程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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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起止时间 |
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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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可另附页): 上海500KV装设串联XX工程,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 | ||||||
申请日期: XXXX年XX月XX日(申请材料实际递交日期)
上海市水务局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单位)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受理号:由受理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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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信 息 |
单位名称 |
上海XX有限公司 | ||||||||||
|
单位地址 |
XX区XX路XX号 |
邮编 |
XXXXXX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XXXXXXXXX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XX |
身份证号 |
XXXXXXXXXXXXXXXXXX | |||||||||
|
联系人 |
李XX |
电话 |
021-XXXXXXXX |
身份证号 |
XXXXXXXXXXXXXXXXXX | |||||||
|
手机 |
XXXXXXXXXXX |
传真 |
021-XXXXXXXX | |||||||||
|
建设项目名称 |
上海500KV装设串联XX工程 | |||||||||||
|
建设项目地址 |
XX区XX镇XX号 | |||||||||||
|
原准予许可决定书受理号/许可证件号 |
SHSXXXXXXXX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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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事 项 |
变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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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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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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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
我单位知晓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单位盖章):(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申请材料实际递交日期) | |||||||||||
附 录 3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由施工单位作为申请主体来申请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正确做法: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主体来申请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附 录 4
常见问题解答
1.问:哪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哪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答:(1)市水务局负责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1)中央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利部负责审批的除外);
2)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浦东新区、跨省界的项目除外);
3)本市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
(2)各区水务局负责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1)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2)区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备注:
1)根据《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原由水利部审批的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水利项目外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公用岸段海塘使用的审批等行政审批的决定》(沪审改办发[2015]63号),浦东新区范围内除中央设立的项目外的审批权限下放至浦东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问:哪些生产建设项目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哪些生产建设项目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答: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3.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保设施如何验收?
答: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并在公开验收情况后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上述验收材料。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验收鉴定书,并在公开验收情况后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上述验收材料。
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附 录 5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及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14]58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5.《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
6.《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7.《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8.《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公用岸段海塘使用的审批等行政审批的决定》(沪审改办发[2015]63号)
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
11.《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附件2



办事指南 (告知承诺方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告知承诺方式)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申请与办理。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文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全文
4.《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全文
5.《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全文
三、审批对象
1.市水务局负责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跨省界的项目除外);
(2)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
2.各区水务局负责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2)区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四、许可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同时符合以上6个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予以批准。
五、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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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材料来源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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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填写 |
|
2 |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①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书;③委托书;④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如能通过电子证照调取的,可免于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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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六、期限
申请人作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七、程序
(一)新办
1、申请。申请人填写市水务局提供的申请表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等材料,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
2、受理和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在收到申请表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等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补充材料。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后按照约定期限补充提交。
4、后续监管。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市水务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后续监管:
(1)若申请人在告知承诺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水务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2)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3)若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二)依申请变更
程序同新办。
八、文书样式
见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编号:由受理部门填写
|
申请人(盖章) |
上海XX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XX | |||
|
地 址 |
XX区XX路XX号 |
邮 编 |
XXXXXX | |||
|
联系人 |
李XX |
电话 |
021-XXXXXXXX |
手机 |
XXXXXXXXXXX | |
|
传真 |
021-XXXXXXXX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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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海500KV装设串联XX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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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XX区XX镇XX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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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起止时间 |
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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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可另附页): 上海500KV装设串联XX工程,占地面积1公顷(挖填土石方1.5万立方米)。 | ||||||
申请日期: XXXX年XX月XX日(申请材料实际递交日)
附件2
上海市水务局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单位)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受理号:由受理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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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信 息 |
单位名称 |
上海XX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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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XX区XX路XX号 |
邮编 |
XXXXX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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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XXXXXXXX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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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XX |
身份证号 |
XXXXXXXXXXXXXXXXX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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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李XX |
电话 |
021-XXXXXXXX |
身份证号 |
XXXXXXXXXXXXXXXXXX | |||||||
|
手机 |
XXXXXXXXXXX |
传真 |
021-XXXXXXXX | |||||||||
|
建设项目名称 |
上海500KV装设串联XX工程 | |||||||||||
|
建设项目地址 |
XX区XX镇XX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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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准予许可决定书受理号/许可证件号 |
SHSXXXXXXXX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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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事 项 |
变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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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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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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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
我单位知晓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单位盖章):(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申请材料实际递交日期) | |||||||||||
受理号:________
附件3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上海市水务局制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市水务局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文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全文
4.《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全文
5. 《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全文
二、审批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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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材料来源 |
要求 |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填写 |
|
2 |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①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书;③委托书;④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如能通过电子证照调取的,可免于提交 |
|
3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四、申请人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补充提交: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市水务局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六、后续监督和法律责任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补充材料或者提交的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水务局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市水务局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撤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市水务局将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系统,申请人以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八、其他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留存。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行政审批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申请人就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对市水务局告知的内容已经全面、清楚了解,承诺严格履行;
2、本单位承诺能够满足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并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
4、本单位承诺在施工过程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水土保持措施实施;
5、本单位承诺将定期向市水务局报告水土保持实施情况,并接受市水务局的监督检查;
6、本单位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上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盖章):
委 托 代 理 人:
年 月 日
附件4
上海市水务局
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号:
:
一、同意你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
二、你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确保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全部落实,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二)严格按照有关建设程序,落实本工程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等工作,切实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三)你单位应接受市水务局的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计及施工中涉及水土保持方案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市水务局审查同意。
(四)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开验收情况,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报送市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你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机关将依法撤销本行政许可决定,并对你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上海市水务局
年 月 日
抄送:
附件5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建设单位(个人): (盖章)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盖章)
报送时间:
上海市水务局制
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责任页
|
至少1名市水务局水土保持专家库的专家签署意见 |
签名: |
|
批准 |
签名: |
|
审核 |
签名: |
|
编写 |
签名: |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项目概况 |
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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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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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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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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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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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hm2) |
永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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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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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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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时间 |
| |||||||
|
土石方(m3) |
挖方 |
填方 |
借方 |
余(弃)方 | ||||||
|
|
|
|
| |||||||
|
取土(石、砂)场 |
(应填写位置、数量、取土量) | |||||||||
|
弃土(石、渣)场 |
(应填写位置、数量、弃渣量) | |||||||||
|
项目区概况 |
涉及重点 防治区情况 |
|
地貌类型 |
| ||||||
|
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 [t/(km2.a)] |
|
容许土壤流失量 [t/(km2·a)] |
| |||||||
|
项目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 |
| |||||||||
|
预测水土流失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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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责任范围(hm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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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标准 等级及目标 |
防治标准等级 |
| ||||||||
|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
|
土壤流失控制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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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防护率(%) |
|
表土保护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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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植被恢复率(%) |
|
林草覆盖率(%) |
| |||||||
|
水土保持 措施 |
(应填写各项工程措施布设的位置、结构和断面形式、工程量。各项植物措施布设的位置、配置形式、面积和数量。各项临时措施布设的位置、形式和工程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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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投资估算 (万元) |
工程措施 |
|
植物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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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措施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 |||||||
|
独立费用 |
建设管理费 |
| ||||||||
|
水土保持监理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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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费 |
| |||||||||
|
总投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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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
|
建设单位 |
| |||||||
|
法人代表及电话 |
|
法人代表及电话 |
| |||||||
|
地址 |
|
地址 |
| |||||||
|
邮编 |
|
邮编 |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电子信箱 |
| |||||||
|
传真 |
|
传真 |
| |||||||
注:1.报告表后应附项目支持性文件、地理位置图(水土保持防治责任区纸质及SHP格式电子版)和总平面布置图;
2.用此表表达不清的事项,可用附件表述;
3.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编制单位不作资质要求;
4.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责任页专家意见栏中,专家签署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