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市建成区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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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171059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本市建成区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委、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排水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推进《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充分利用“河长制”工作平台,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违法行为发生,根据本市中小河道整治中控源截污的工作要求,上海市水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成区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本市建成区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7831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

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7831日印发

本市建成区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综合

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推进《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充分利用“河长制”工作平台,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违法行为发生,根据本市中小河道整治中控源截污的工作要求,上海市水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成区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顺应群众期盼,聚焦2017年底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的总体目标和2020年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目标,以源头控制污水混接入雨水管网为重点,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贯彻引逼结合原则,做好整治过程中的执法协同推进,为本市顺利完成雨污混接专项综合整治工作,实现既定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水十条”和本市开展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调查和改造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属地管辖、全面排查、引逼结合的基本思路,依托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加大多部门协同联合机制,严格执法,抓住典型,通过媒体造势,普法宣传,并结合推行“河长制”、“五违四必”等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雨污混接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并形成常态长效执法机制,努力形成全社会严打共治的良好氛围,为本市建成区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综合整治和杜绝回潮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三、整治范围和任务

本次专项执法的工作范围涵盖了本市各区分流制地区的雨污混接区域。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沿街商户、洗车站点)及其他个体工商户以下违法行为。

(一)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四、工作方式和工作分工

(一)专项检查

各单位在区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负责会同区相关管理部门对本辖区范围的分流制地区开展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雨污混接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督促落实整改。

(二)联合执法

各单位结合各区实际制定联合执法工作计划,对于涉及环保、城管、住建委、绿化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的,主动进行沟通对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拒不整改的案件应报送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由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会相关部门指导区开展工作。

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将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研究探索制定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许可、管理与执法间的信息互通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联系部门、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加强日常联系协调,及时共享行政许可、巡查养护、执法查处信息。对突出问题查处整改、新闻采访接待和重要信访投诉回复等统一对外口径,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定期组织工作例会,汇总许可和执法情况,协调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各单位应每两个月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汇总(附件23),并报市水务局执法总队(需报送书面版和电子版),联络员名单于201796日前报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建立告知移送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告知移送机制。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通知,并将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告知移送。如发现有排水单位涉嫌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将相关材料告知移送环保部门。

六、工作安排

(一)行动部署阶段

根据市水务局建成区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的总体要求,围绕2020年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总体目标,各区排水管理单位应在雨污混接调查改造和日常养护监管工作基础上,梳理雨污混接调查结果,分类统计混接点,及时将混接点数量与清单报送市排水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应摸清底数,并结合各区排水管理部门雨污混接调查排摸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执法工作计划,细化分年度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并进行工作部署。

(二)自行整改阶段

各单位应加大本辖区内雨污混接整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督促雨污混接对象制定相关整改方案,并督促、指导其自行封堵私接管道,完成整改工作。

三)专项执法阶段

各单位在区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对未自行整改的对象开展执法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对经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做到从严、从快查处。并通过负面典型曝光、现场执法等方式,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积极营造依法治水、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区水务执法部门上报情况的基础上,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会相关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拒不整改的案件加强指导,并应结合举报投诉、信访、中小河道整治进度跟踪等,对各区雨污混接综合整治专项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和指导。

(四)跟踪复查阶段

各单位要做好雨污混接违法行为处置的跟踪督促,开展雨污混接违法行为整改进度巡查,适时对已整改混接点进行现场复查,对一时难以解决或需要多方配合处理的问题,应会同区相关部门跟踪整改情况,专题推进解决。

(五)总结提高阶段

各单位对专项联合执法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汇总,认真总结成效和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每年将阶段性总结及相关统计表(附件3)报市水务局执法总队(需报送书面版和电子版)。同时,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雨污混接整治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确保违法行为不回潮。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站在为上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卓越的全球城市筑牢生态环境和城市安全的底线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开展建成区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综合整治专项联合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联合执法的领导,制定本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明确部门职责,狠抓工作推进,保障专项联合执法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专题培训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河长制”工作平台,结合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工作,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雨污分流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对本市排水户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使排水户知法、懂法,并自觉守法,规范排水行为。

(三)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实际情况,围绕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研究制定详细可行的行动计划,并层层落实责任,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加以研究,落实工作对策措施,务求实效,从而确保专项执法工作稳步推进。

(四)注重协同,提升效能

各单位要强化执法过程中的协同推进,避免出现单打独斗的局面。要充分发挥协作优势,善于借力,进一步巩固、强化市区联手、部门联治、专业联合、条块联动的工作机制,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合力。同时,以专项执法行动为契机,不断健全完善工作协同机制,与各单位、部门形成更为牢固、紧密的协作关系。

附件:1.本市雨污混接综合整治专项执法工作联系表

2.本市雨污混接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检查情况明细表

3.本市雨污混接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附件1

本市雨污混接综合整治专项执法工作联系表

单位名称:(章)

分管领导

联系人

负责人姓名

姓名/职务

部门

职务

办公电话及手机

办公电话及手机

电子邮箱

联系人:康丹;联系电话:5521896118916031327;传真:55218965;电子邮箱:riddick1985@sina.com


附件2

本市雨污混接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检查情况明细表

填表单位:(章) 填表时间:

序号

受检单位名称

地址

检查情况

查处情况

执行情况

备注

立案

(√)

行政处罚

收缴 罚款

(万元)

整改情况

警告

(√)

罚款

(万元)

注: 1、本明细表每两个月末由填表单位填写后,于次月3日前报市水务局执法总队。

2、若检查单位已自行整改,或涉嫌违法但未立案或立案后不予处罚的,应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附件3

本市雨污混接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填表单位:(章) 填表时间:

专项检查

联合执法

立案情况

告知移送情况

处理情况

执行情况

执法

检查

(次)

出动

人次

(人次)

执法

检查

(次)

出动

人次

(人次)

在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件)

在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排(件)

告知

情况

(件)

移送

案件

(件)

自行 整改

(件)

立案

(件)

行政处罚

收缴 罚款

(万元)

整改完成情况

(件数)

警告

(件)

罚款

(件)

罚款

(万元)

注:1、本统计表于每两个月末由填表单位填写后,于次月3日前报市水务局执法总队。

2、统计数据为统计双月专项执法行动开展的汇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