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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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沪水务〔2007919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

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水务局,市城投总公司:

    为加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提高供水水质,平稳有序地推进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市水务局、市房地资源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联合制订了《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OO七年八月十日       

 

 

  抄 送:市建设交通委、相关供水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

 

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提高供水水质,平稳有序地完成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移交和接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区域内涉及供水的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供水企业应对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进行审核,并依据沪水务(2007572号通知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同时物业管理企业与供水企业办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手续。

第四条  对已投入使用、需要进行改造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依据沪水务(20061231号文由供水企业参与审核,由区房地局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改造。改造施工方与委托方应签订合同,明确设施保养责任。

第五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完成后,由区房地资源局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六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工作按照“改造完成一批、验收一批、供水企业接管一批”的原则,分期进行。

第七条  改造完成的二次供水设施应予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

第八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程序:

1、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企业应按附件二要求准备移交所需的资料,与供水企业明确具体移交时间,并完成移交准备工作;

2、供水企业根据工作计划,与物业企业协商完成交接工作;

3、交接双方签署《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书》(见附件一),并分别报市水务局、市房地资源局备案。

4、移交协议生效后,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

第九条  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或纠纷,不随供水设施移交,由原债权债务人承担责任并处理完结。

第十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原有管理人员不随供水设施移交,由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的物业企业或者其主管单位负责安置。供水企业因工作需要招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修人员的,应优先予以考虑原有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由供水企业承担。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服务仍由原物业企业负责。物业企业不得擅自中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或者降低管理和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对所接收的二次供水设施承担管理责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市房地资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一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实施管理移交协议书

 

甲方:(物业企业)

乙方:(供水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根据《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将          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管理。

2、移交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指居民住宅内的街坊管道、地下水池、小区水泵(泵房)、室内立管、屋顶水箱和套式水表等设备及管道,包括设施位置及供水管道布置图、设施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各两套,图纸资料目录见附件二。

3、乙方从           月份起,负责对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水泵运行费仍由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水泵运行所发生的电费仍由物业公司按原渠道支付;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由供水企业负责;上述费用拟在今后的水价和物业管理费调整中逐步理顺。今后二次供水设施再次改造或大修费用由业主承担,可以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4、甲方移交的新建和改造的供水设施的保修按合同的规定实施。乙方对供水设施发生故障进行维修施工时,甲方应配合。

5、本协议一式六份,每份同等有效。甲方、乙方各保存两份,另两份由甲、乙方分报市水务局、市房地资源局备案。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附件二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需移交的资料

 

一、按自然幢的楼宇地点、楼层、结构、户型、建造年份;

二、每只屋顶水箱的吨位(容积)、架空形式、排污情况、供水户数、修理上人孔位置(门排)、有无泵房;

三、屋顶水箱清洗后的部分水质化验报告(部分贯标小区要求送检10%,其余由防疫部门随机抽取);

四、二次供水泵房及蓄水池的吨位(容积)、供水区域、水泵和主要电机、阀门、电气控制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和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等;

五、经本次改造后的设备、管材、配件、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

六、经本次改造后的泵房、设备、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并根据实际改造项目提供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及竣工图;

七、经本次改造后居民楼宇内改造管线的竣工图;

八、其他经本次改造后能提供的相关资料如设施保养合同、居民住宅给水总平面图、立面图、水箱水池设备安装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