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配套法律文书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沪水务(海洋)〔2014〕10号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配套法律文书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海洋)局(建交委)、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相关要求,我局特制定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作为行政处罚裁量配套法律文书,主要用于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书面说明有关调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请各单位参照样张及使用说明,结合本单位行政处罚程序予以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使用说明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
2014年1月26日
抄送:各区(县)水务执法机构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印发
附件
(行政机关名称)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 号
案由:
一、案件由来及调查经过: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违法事实:
通过本案收集的 等主要证据表明,
四、案件性质: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证据等的综合分析,认定当事人属于 (案由)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 ”的规定。
五、处罚建议:
依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 ”的行政处罚。
提出上述处罚意见的主要理由如下:
承 办 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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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说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情况,提出拟处罚建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为调查取证类常用法律文书,是内部法律文书。
制作要点:
1、本文书中案由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及具体违法行为类型。
2、案件调查的起始日期为立案之日,终止日期为最后一份调查材料制作或收集之日。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由案件由来及调查过程、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和处罚建议5部分组成:
(1)案件由来应概括说明案件由来,包括案发经过、立案时间、立案批准;调查过程应包括案件承办人员、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步骤、调查措施及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2)当事人是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及其证照内的其他有关内容;当事人是个人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住所地、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3)违法事实应详细说明已查实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违法动机或目的、违法经过、行为方式、违法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4)案件性质应通过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或申辩等的综合分析,说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所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明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
(5)处罚建议应提出明确的行政处罚建议、法律法规依据及理由。应当根据查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考虑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及态度等情况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说明理由。对裁量基准以及调整因素逐项予以说明,必要时因列举计算方法。
4、涉及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争议或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证据提出异议的内容,应当在本文书中确切、真实地予以反映。
5、本文书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符合集体讨论规定的,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后,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6、经审核,如存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全、办案程序不规、适用法律不确、裁量建议不当等情况,可以退回承办人员补充调查或改正后重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