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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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18556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主体

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所管理的水务建设工程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含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各质量责任主体)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各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水务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终身责任措施

(一)水务建设工程开工前。各质量责任主体应当书面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赋予其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应当履行的职责。各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一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或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更换的,各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补充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的相应责任,并不免除质量责任主体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定责任。

(二)水务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各质量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细化质量管理措施,强化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各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及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质量举报方式等。

(三)水务建设工程竣工(完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以下简称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各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及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姓名。设计文件应明确永久性标牌的安装位置和方法,永久性标牌宜选用不易锈蚀的金属或坚固耐久的石材,宽度不小于600mm,高度不小于500mm。永久性标牌设置作为组织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永久性标牌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内容进行复原。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职务职称,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变更情况等;

2.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任职的相关文件或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监督检查

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各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承诺、责任公示牌、永久性标牌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终身责任措施有效落实。

 

 

 

上海市水务局

2018630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86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