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局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审批工作的通知》
座谈会意见修改情况
|
序号 |
意见内容 |
是否采纳 |
修改情况 |
|
1 |
建议参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宗海范围界定指南(试行)》,补充相关规范性文件 |
是 |
已研究制定《上海市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宗海空间范围界定指南(试行)》 |
|
2 |
要凸显上海地方特色,与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区别,主要在适用的用海活动范围上 |
是 |
对开展分层设权的用海活动作了较大调整 |
|
3 |
因为最终只作为市局印发的文件,涉及“一张图”、征金和登记等外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表述,可以删除,只保留市海洋局的工作职责内容 |
是 |
已修改 |
|
4 |
标题凸显“海域使用权”,而不是“海域”的分层设权 |
是 |
已修改 |
|
5 |
标题将“开展”修改为“推进” |
是 |
已修改 |
|
6 |
只涉及海洋管理工作,标题增加“审批” |
是 |
已修改 |
|
7 |
需要对“海洋审批管理部门”作明确 |
是 |
已修改 |
|
8 |
文件可以尝试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但因发布流程涉及市政府办公厅法律事务处备案,需提前做好沟通协调 |
是 |
后续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决定按发布性通知印发,不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 |
|
9 |
可以在监管方面补充640号文要求 |
是 |
已修改 |
|
10 |
如果是发布性通知,不需要在最后写实施时间 |
是 |
已修改 |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审批工作的通知》
书面征求意见修改情况
|
序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部门 |
是否采纳 |
修改情况 |
|
1 |
建议加强技术、设备等力量配备,完善海面下及海床、海底等区域用海项目监管工作 |
奉贤区海洋局 |
否 |
非文本内容建议,已沟通解释 |
|
2 |
同一宗用海项目,内部不同单元立体分层设权,重叠部分建议明确处理方式 |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否 |
已解释,同一宗用海活动内部符合分层利用的,遵循依申请原则开展分层设权审批,不作强制,相关分层方式与其他分层利用方式相同,无需在文本中赘述 |
|
3 |
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各个立体空间的使用金是否有差别;是否仍然依据《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执行 |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否 |
非文本内容建议,已沟通解释 |
|
4 |
海底工程用海中原海底电缆与新申报的海底电缆交越点立体分层设权应如何界定 |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否 |
非文本内容建议,已沟通解释 |
|
5 |
“四、明确立体分层设权用海审批要求”中最后一段,“审批机关为不同的海域使用审批管理部门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先完成海域使用权空间范围变更。”建议进一步明确为“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先报原审批机关完成海域使用权空间范围变更。” |
浦东新区海洋局 |
否 |
已解释,意思表达无不同,仍采用用海审批部门作为主语更加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