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告知书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不断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维护国家的水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的权利
1、拒绝权: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执法人员人数少于两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市财政统一印制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索要权: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未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或者送达通知书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清单、通知书。
3、回避权: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4、知情权:当事人有权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
5、申辩权:当事人有权就执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拟作出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机关不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6、听证权:执法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
7、复议权:当事人对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诉讼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求偿权:执法机关违法作出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0、检举权:对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或者违反水务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
二、水务执法人员的义务
1、行政执法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出示执法证并告知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同时应当将本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有关人员。
2、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徇私舞弊。
3、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的内容、要求及依据的法律规范。
4、行政处罚决定或相关行政措施作出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或措施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水务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1、不以执法人员的身份或影响,获取各种利益或方便。
2、不在当事人处用餐、购买各种商品或服务。
3、不接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
4、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5、不得将本人或者亲属的家庭地址告知当事人。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海洋局执法总队)各大队联系地址、电话
1.地址: 徐汇区龙华西路31弄58号3-5楼 邮编:200232 电话:一大队: 64283689 二大队:64283657 三大队:6428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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