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执协同惩改并举 根治雨污混排顽疾
——某城市环卫分公司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案
一、案由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8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某区开展排水执法检查,排查雨水、污水分流地区管网排水情况时,发现辖区内当事人某城市环卫分公司雨水口晴天持续有水流出,存在违法排水嫌疑。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使用CCTV管道检测设备开展管网溯源排查。
经管道检测溯源确认,该当事人地下管网存在雨污混排点位,其生产废水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直接接入雨水管网向外排放。执法人员在11月3日取得CCTV管网检测报告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询问,核实其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等关键事实。
综合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CCTV管网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等全部证据,认定该当事人实施了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及《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沪水务规范〔2025〕7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停责改,结合整改情况,同时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查实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经执法人员的普法和教育,积极落实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封堵了混接点位,确保污水不再混排,“混排顽疾”彻底消除。
针对本案当事人长期混接混排、存在陈年排污隐患的情况,执法总队坚持执法为民,不“一罚了之”,采取“现场溯源查处+后期全程帮扶改造”的管执协同模式,为同类雨污混排违法行为的整改提供处置范本。一是上门开展政策宣讲与技术帮扶,指导当事人编制系统性雨污管网整改方案;二是通过管道溯源锁定排污点位,督促当事人逐段消除管网混接点位;三是督促当事人通过翻挖改造老旧管网、雨水主管疏通、新建雨污分流井渠等手段,实现厂区内雨污彻底分流,从源头根除当事人多年雨污混排隐患。经核查,确认无新增、遗留混排点位,当事人按期完成全部整改,雨水、污水管网实现完全分流。
三、违法危害性
城镇排水系统在雨污分流制地区实行雨水、污水管网分流运行机制:生活污水、工业生产废水流经污水管网,统一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经工艺深度处理,达标后排放;天然降雨、空调冷凝水等流经雨水管网直排入河湖水体。
本案中当事人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接入雨水管网直排,具有多重危害:
1.水体生态破坏:生产废水携带有机物、重金属污染物直排河湖,造成水体富营养化、鱼虾死亡,破坏河道水生态平衡;夏季高温时段易滋生黑臭、异味,严重降低周边居民生活品质。
2.地下环境长期污染:生产废水持续渗漏会腐蚀管网结构,同时污染物渗入土壤、地下水层,造成水土持续性污染;地下管网、受污染土壤修复工程量大、修复成本极高。
3.次生安全风险叠加:仅临时封堵混排点只能短期遏制排污,无法根除管网混接根源;若当事人不彻底改造,汛期雨水倒灌、污水内涝等次生风险极易反复发生,形成年年整改、年年反弹的治理难题。
四、案件启示
雨污混排乱象直接侵蚀城镇水环境质量,关乎民生水环境权益,常态化整治各类当事人违法混排,是水务行政执法守护水生态的核心职责。本案完整处置流程充分体现水务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理念,有三点实践启示:
1.刚性执法筑牢底线。针对当事人长期雨污混排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使当事人认清违法后果,主动停止违法排污,避免混排隐患持续扩大。
2.帮扶治理根除顽疾。短期封堵仅能短期止损,无法彻底解决陈年混接根源。本案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后主动上门对接当事人,全程跟进指导整改方案编制、全厂区管网摸排、雨污分流工程落地,从硬件改造层面彻底消除雨污混排条件。
3.管执协同实现长效治理。水务执法不能仅停留在查处个案,更要推动当事人从“被动接受处罚”向“主动落实整改”转变,将行政执法威慑力与专业治理服务有机融合,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的综合治理成效。
五、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