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环卫分公司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案
时间:2026.07.24

 

管执协同惩改并举    根治雨污混排顽疾

——城市环卫分公司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一、案由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8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某区开展排水执法检查,排查雨水、污水分流地区管网排水情况时,发现辖区内当事人城市环卫分公司雨水口晴天持续有水流出,存在违法嫌疑。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使用CCTV管道检测设备开展管网溯源排查。

经管道检测溯源确认,该当事人地下管网存在雨污点位,生产废水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直接接入雨水管向外排放。执法人员在11月3日取得CCTV管网检测报告后,当事人开展调查询问,核实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等关键事实。

综合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CCTV管网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等全部证据,认定该当事人实施了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沪水务规范〔2025〕7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停责改,结合整改情况,同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查实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经执法人员的普法和教育,积极落实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封堵混接点位确保污水不再混排,“混排顽疾”彻底消除

针对本案当事人长期混接混排、存在陈年排污隐患的情况,执法总队坚持执法为民,不“一罚了之”采取“现场溯源查处+后期全程帮扶改造”的管执协同模式,同类雨污混排违法行为的整改提供处置范本。一是上门开展政策宣讲与技术帮扶,指导当事人编制系统性雨污管网整改方案;二是通过管道溯源锁定排污点位督促当事人逐段消除管网混接点位;三是督促当事人通过翻挖改造老旧管网、雨水主管疏通、新建雨污分流井渠等手段,实现厂区雨污彻底分流从源头根除当事人多年雨污混排隐患经核查,确认无新增、遗留混排点位,当事人按期完成全部整改,雨水、污水管网实现完全分流。

三、违法危害性

城镇排水系统在雨污分流制地区实行雨、污管网分流运行机制:生活污水、工业生产废水流经污水管网,统一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经工艺深度处理,达标后排放;天然降雨空调冷凝水等流经雨水管网直排入河湖水体。

本案中当事人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接入雨水管网直排,具有多重危害:

1.水体生态破坏:生产废水携带有机物、重金属污染物直排河湖,造成水体富营养化、鱼虾死亡,破坏河道水生态平衡;夏季高温时段易滋生黑臭、异味,严重降低周边居民生活品质。

2.地下环境长污染:生产废水持续渗漏会腐蚀管网结构,同时污染物渗入土壤、地下水层,造成水土持续性污染;地下管网、受污染土壤修复工程量大、修复成本极高。

3.次生安全风险叠加:仅临时封堵混点只能短期遏制排污,无法根除管网混接根源;若当事人不彻底改造,汛期雨水倒灌、污水内涝等次生风险极易反复发生,形成年年整改、年年反弹的治理难题。

四、案件启示

雨污混排乱象直接侵蚀城镇水环境质量,关乎民生水环境权益,常态化整治各类当事人违法混排,是水务行政执法守护水生态的核心职责。本案完整处置流程充分体现水务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理念三点实践启示:

1.刚性执法筑牢底线。针对当事人长期雨污混排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使当事人认清违法后果,主动停止违法排污,避免混排隐患持续扩大。

2.帮扶治理根除顽疾。短期封堵仅能短期止损,无法彻底解决陈年混接根源。本案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后主动上门对接当事人,全程跟进指导整改方案编制、全厂区管网摸排、雨污分流工程落地,从硬件改造层面彻底消除雨污混排条件。

3.管执协同实现长效治理。水务执法不能仅停留在查处个案,要推动当事人从“被动接受处罚”向“主动落实整改”转变,将行政执法威慑力与专业治理服务有机融合,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的综合治理成效。

五、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