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集团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案
时间:2026.07.23

 

捍卫排水设施安全    守护城市管通水畅

——某建设集团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案

 

 

一、案由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8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徐汇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某建设集团公司龙路项目在建工地存在违规排放施工泥浆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同步委托第三方对周边市政管道开展管线CCTV检测,向当事人告知了违法事实及相关权利义务。经查实:该工地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通过潜水泵抽取未经沉淀的高浓度泥浆水,以设穿墙管道的方式,直接排入市政雨水井(道路侧石雨水井),导致工地区域市政管道内有大量施工泥浆淤积,淤积程度最大占管径的45%。

综合调查取得的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拆除了穿墙排水设施,组织人员及时清除了市政公共排水管道内的施工泥浆,按期完成了全部整改,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沪水务规范〔2025〕7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停,结合整改情况,同时对其作出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向市政雨水管网违规排放施工泥浆,危害突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直接威胁排水设施运行安全。施工泥浆未经沉淀处理直接排入管网后,易在管道内凝结、板结,造成管道淤堵,轻则降低排水能力,重则导致管道排水功能完全丧失;汛期雨量集中时,淤堵的管网无法及时排水,将直接加剧城市防洪涝压力,极易引发道路积水、内涝等安全隐患。

二是造成多重次生污染与资源浪费。雨水管网与城市河道直接连通,泥浆污水直排后,会直接污染河道水体,破坏水生态环境;同时,泥浆淤积会大幅增加市政管网养护清淤的成本与难度,加重设施管养负荷,部分凝结的泥浆还会腐蚀管道内壁,缩短设施使用寿命,造成公共资源的额外损耗。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暴露出部分在建工地对排水设施保护、施工泥浆处置的重视不足,也反映出违规排放泥浆行为的隐蔽性与危害性,给城市排水安全管理带来警示:

1.建设施工单位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施工过程中,应依法办理排水许可手续,规范建设临时排水设施,对施工泥浆、废水等废弃物必须按规定进行沉淀、预处理,严禁私设管道直排市政管网或河道,主动配合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维护城市排水“生命线”安全。

2.水务执法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管力度。下一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将加大在建工地涉水行为的巡查频次,重点排查深基坑施工、泥浆处置等环节的违法线索,对泥浆水乱排、破坏排水设施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督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3.呼吁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欢迎广大市民通过官方举报渠道(如上海水务有奖举报小程序)提供相关违法线索,共同参与排水设施保护;水务部门也将持续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市民对排水设施保护的知晓度与参与度,凝聚社会共治合力,共同守护管通水畅的市政排水环境,筑牢城市安全运行防线。

五、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