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抛锚、张网案
时间:2026.07.23

 

守护海上“底线” “累犯”必须重罚

--刘某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抛锚、张网案

 

 

一、案由

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抛锚、张网。

二、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日,上海市海洋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开展海底电缆管道专项巡航执法任务。巡航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涉案渔船驶入海底电缆保护区域实施捕捞作业。

经现场核查,船长刘某为开展捕鱼作业,驾驶船舶航行至距离海底电缆管线仅260米的保护海域,实施拖锚、张网捕捞。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全部海上作业,起锚收网、驶离海底电缆保护区。

为全面查清当事人违法历史、精准裁量处罚,执法总队依法向上海海警局发函开展跨部门协查取证,海警部门全力配合并反馈相关违法记录。经核实,当事人刘某在近两周年内,已因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实施同类违规作业,先后三次被海警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属于两年内多次实施同类海洋违法行为,符合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综合全案事实、违法频次及主观过错,依据《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停责改,并给予从重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海底电缆是全球超95%跨境语音通信、互联网数据、视频传输的核心基础设施,全国近海海域及本市通信传输高度依赖海底电缆管线安全稳定运行,本案当事人拖锚、张网行为危害突出:

1.直接损毁管线风险极高:渔船船锚、渔网极易勾挂、拖拽海底电缆,一旦造成管线破损、断裂,修复施工周期长达数月,维修成本高昂;

2.公共通信影响范围广泛:海底电缆受损将直接引发跨区域、跨境网络、通讯服务中断,干扰群众日常生活、企业经营与政务信息传输,社会影响面大;

3.累犯主观恶性显著加剧安全隐患:当事人在两年内三次同类违法,明知保护区作业禁令仍持续实施违规捕捞,漠视海底管线安全管理规定,放任重大安全风险长期存在,若不从严惩戒极易引发更严重管线损毁事故。

 四、案件启示

海底电缆事关国际、国内通信安全,法规划定了相应保护区范围:宽阔海域为海缆两侧各500米,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缆两侧各100米,海港区域为海缆两侧各50米。海底电缆保护区并非绝对禁航区域,船舶正常通行、临时停靠不受限制,但拖锚、张网、底拖捕捞、抛锚等危险性海上作业全面禁止。

渔船经营者、船长作为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应当主动学习海底管线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辨识海上电缆保护警示标识,自觉避开管线管控区域开展捕捞作业;多次实施违规作业将认定为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切勿心存侥幸触碰安全红线。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执法部门也将持续深化海上常态化普法宣传,通过登船宣讲、海域巡查宣导等方式普及海底电缆保护规则,不断提升渔业从业者法律意识,从源头防范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五、法条链接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八条  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八条  海上作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
    (二)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
    (三)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
    (四)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