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堆放货物案
时间:2026.04.23

 

规范堆物行为  守护防汛安全

 ——某建筑公司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违堆放货物案

 

 

一、案由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违堆放货物

二、案情简介

2025年5月7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对本市区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某建筑公司自2025年4月30日起,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堆放木板、钢筋等施工建材。经现场勘验,堆放区域距防汛墙约2米沿河长度约29米宽度约1米,堆放面积约29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违堆放货物的违法行为。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对防汛墙墙后违规堆放建材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并于2025年5月29日前主动将全部堆放建材清理移除,完成整改。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复查、拍照取证等方式固定了整改证据。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堆放面积未超过35平方米,未超出防汛墙墙后堆载限值,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上海市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五)项的规定,执法机关于2025年7月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签署《守法承诺书》,承诺加强内部管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违法危害性

防汛墙是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的关键设施,在其保护范围内违规堆载货物,如堆载重物超过堆放荷载,会直接影响防汛墙结构稳定与防洪排涝效能。本案通过依法执法、说理式执法的实践,明确释放“防汛设施安全红线不可逾越”的监管信号,有效提升施工单位对水工程设施的保护意识与合规作业意识,对防范化解防汛安全隐患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四、案件启示

1.严守防汛红线,杜绝侥幸心理

防汛墙是城市防安全的重要屏障,在其保护范围内违规堆载,可能对防汛墙结构造成不可逆损伤,降低防安全保障能力。各施工单位应以案为戒,严格遵守《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严禁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违规堆放物料,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与侥幸心理。

2.主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隐患

本案当事人虽因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依法行政处罚,但并非所有违规行为均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相关单位一旦发现存在违规堆放或其他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整改,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避免因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造成对防汛墙结构产生危害,进而导致承担更严厉的法律责任。

3.强化主体责任,规范现场管理

在堤防、防汛墙等重要水工程设施周边区域施工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管理,严禁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堆放货物,严格执行施工组织等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岗位职责,严防因管理疏漏引发防汛安全隐患。

4.加大普法力度,提升守法意识

执法部门需通过以案释法、送法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向沿江沿河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深入宣传《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阐明防汛墙保护范围的管控要求、违规堆载的危害性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引导相关单位从源头上增强守法自觉,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

五、法条链接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上海市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条第(五)项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反《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堆放货物,面积小于35平方米,未超过防汛墙墙后堆载限值,且首次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