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必有责 用海必从严
——某发电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案的警示与普法
一、案由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
二、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3日,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向上海市海洋局执法总队函告某发电公司存在涉嫌超范围用海的情况。
根据函告线索,经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某发电公司虽已合法取得相关区域的海域使用权,但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建设码头需要,超出批复边界,擅自在许可范围外的海域设置混凝土桩45根。经测绘确认,占用海域面积0.1396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54,862.8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期缴纳了罚款,并落实了整改。
三、违法危害性
1.本案当事人本有合法的海域使用权,却擅自扩大用海边界,干扰了正常的海域管理秩序。
2.涉案新增透水构筑物未经科学论证,其建设存在改变局部海域环境、干扰海洋生物栖息繁衍、破坏渔业资源等隐患。
3.未经审批的工程设施缺乏安全评估,对于通航安全、海洋防灾减灾等工作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
四、案件启示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在行使中,应当以批复内容为界限。此案例给所有涉海单位敲响警钟:
1.用海范围、方式、期限必须严格对照批复文件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凡涉及范围调整、设施新增等变更,必须先行报批、手续完备后方可施工。
2.企业需加强内部管理,压实主体责任,严禁以赶工期、抢进度为由违规操作。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