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水管渠关民生,侵害责任必追究
一、案由
侵害供水设施安全。
二、案情简介
接市供水调度中心告知,2024年3月8日15时左右,在上海市某区某公路交叉路口西南侧稻田发生一起原水管排气阀损管事故。根据告知线索,2024年3月9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赴案发现场进行执法核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某建筑公司确实于2024年3月8日下午15时在前述地址进行施工作业时,将DN150的原水管排气阀挖坏,现场已完成抢修工作。
2024年3月1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来总队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称其于2024年2月20日起在上述地址开始农田平整作业,2024年3月8日下午15时,在施工时,不慎挖坏地下DN150的原水管排气阀,在事发不久即将排气阀抢修完毕,对原水管的正常运行未造成太大影响。
经调查,当事人农田平整施工所损坏原水管道位于上海某区界内,但是管道产权所有及日常管理维护抢修权属于上海某给水有限公司。当事人所损坏管道并非原水管管渠本身,而是原水管的排气阀,虽造成现场管内原水溢流,但由于排气阀管径较小,对水厂原水供水影响十分轻微,因此对原水管覆盖范围内用水户日常用水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本着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所损坏的管道管径应该以排气阀的管径计算,并作为确定处罚额的主要事实证据。
综上,执法人员依法认定当事人侵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城市供水系统是城市的基础设施,而原水管渠是城市供水系统的大动脉。损坏原水管渠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危害,一是会造成水资源浪费:原水管渠的损坏会导致大量的水资源泄漏,造成宝贵的水资源白白流失,这在水资源紧张的地区可能会加剧用水短缺的问题。二是会造成供水中断:破坏可能导致局部甚至大面积的供水停止,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洗漱、烹饪等;也会影响工业生产,造成工厂停工、生产延误,带来经济损失。长时间的供水中断可能引发社会不满和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等。
四、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提醒大家注意,侵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违反《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会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侵害供水设施安全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侵害供水设施安全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赔偿:侵害供水设施安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同时执法人员认为,本案与其他类型的损坏原水管渠事件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行为发生地在一个辖区,但结果发生地在另外一个区域;二是行为人并未直接损坏原水管渠主体,而是损坏管渠的一个部件。因此,从执法权限上来讲,对于此类跨区域的案件,由市级执法机构查处较为合适;同时,由于行为人并未直接损坏原水管渠本身,而是损坏管渠上的排气阀,在适用裁量基准时,应当准确把握其精神要义,实事求是地进行行政处罚。
用水安全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前提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原水管沿线施工时要注意管线安全,发生损管情况要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原水管渠有关管理单位报告或报修,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损坏原水管渠的危害是多方面且严重的,因此需要加强对原水管渠的保护和维护,以确保供水的安全和稳定。
五、法条链接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在供水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