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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码头施工单位侵害水工程设施案(海塘)
时间:2024-06-25 来源:   作者:四支队

 

施工便道虽方便 防汛安全存隐患

 

一、案由

侵害水工程设施

二、案情简介

20244月,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崇明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某码头改扩建工程施工单位为方便材料转运,在施工现场附近海塘范围内设置了1条便道,占用海塘范围区域长约27.8米,宽约4.8米。经调查,该码头改扩建工程取得了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行政许可,但上述便道不属于被许可的建设内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海塘范围内实施上述建设活动,侵害了水工程设施安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并作出如下处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于2024515日前采取补救措施,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三、违法危害性

海塘是为了防止海潮泛滥成灾和抵御台风而在沿江沿海地带修筑的堤防工程,是防汛防台第一道防线,也是一道保障城市安全“抗台长城”。上海地理位置特殊,经历过多次大潮、台风考验,沿江沿海的海塘水工程设施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尤为重要。如果海塘随意被侵占、损毁或遭到破坏,可能会使海水倒灌涌入内陆,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等防洪工程。本案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海塘范围内设置便道的行为,未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审核,没有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是典型的侵占防洪工程的行为,对海塘安全产生一定隐患,同时扰乱了行政管理秩序。

四、案件启示

“千里海塘”是上海抵御风暴潮灾害的第一道防线,对保障上海城市发展和安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案当事人实施的主体工程虽然取得了行政许可,但施工便道不属于被许可的建设内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海塘范围内设置便道,为了“重进度”,方便了材料转运,却忽视了对海塘的保护,给防汛安全带来隐患。这是把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当成一件“想当然”的小事,违反了海塘堤防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部分沿江沿海的建设项目依然存在“重进度”、“想当然”等情况,需要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引起高度重视,守牢法律底线,依法申请许可,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施工活动。

上海市的海塘岸线范围较广,为更加有效提升违法行为的发现率,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推出了有奖举报小程序2.0版,内容涵盖了水利、供水、排水、海洋相关的违法行为。举报有奖,欢迎市民朋友们积极参与到保护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的行动中来。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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