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塘施工勿“抢跑”,破堤开缺需依规
一、案由
违法在海塘实施建设活动
二、案情简介
2023年7月,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长江岸线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岛某段海塘的海塘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破堤建设随塘河的河道箱涵工程。经调查,当事人自2023年7月14日起违法在海塘实施建设活动,沿随塘河近海塘一侧擅自开挖的基坑长宽3米多,面积近1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并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汛期气候多变,易伴随台风、暴雨、雷暴等极端天气灾害。而海塘堤防是水旱灾害防御的重要防线,汛期在海塘堤防附近施工更是要提高安全生产和依法依规意识。未经许可审核批准擅自进行破堤开缺施工,会对防汛、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安全隐患。当汛期来临水位上升时,这样的行为就可能会导致堤防出现缺口决裂,进而导致堤防整体遭受破坏,威胁到沿江沿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案件启示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涉水工程的推进固然要守时,但更需要注意的是依法依规推进工程。本案的当事人虽经建设单位提醒,仍然在破堤开缺行政许可未办理完成前“抢跑”施工,实施了破堤开缺的建设行为。虽然本案当事人违法开挖的面积较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也很短,但七月正值汛期,在汛期违法开展施工会对防汛造成安全隐患。综合以上因素,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抢跑”施工的原因,固然存在一部分对于法律理解的误区,但更多的还是对于法律法规缺少敬畏心,抱着侥幸心理就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在推进工程建设前,应该认真核查工程建设所需的许可,针对未办理的应及时办理,在未取得许可前不得擅自开工。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保障防汛安全与生产安全,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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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链接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海塘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区(县)水务局审核同意:(一)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第(一)项行为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经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并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水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