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毁损堤防案
堤防执法无小事,严查快处保安全
一、 案由
毁损堤防工程设施
二、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在青浦区金泽镇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河道南岸有堤防毁损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某公司在青浦区金泽镇某河道南岸因堆放土方导致毁损堤防,受损堤防长度为49.62米,系其实施了毁损堤防工程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行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2022年10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本案出险堤防长达49.62米,墙体受墙后堆土挤压已完全受损,防浪挡潮功能丧失,且适逢本市汛期(每年6-9月),防汛安全隐患极大。上海作为全国重要特大城市,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堤防工程一旦出现险情,将严重威胁城市运行安全,对百姓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影响,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中,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加强执法威慑,除对危害防汛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外,还通过民事途径追究当事人对受损防汛墙的赔偿责任,同时通过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和教育及社会宣传,做到惩戒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另一方面,总队会同管理部门督促当事人及时除险、及时整改,消除防汛安全隐患,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住了受毁损堤防造成的危害后果扩大,确保了本市的防汛安全。事实证明,堤防执法无小事,实现与民共治及严查快处才能保安全。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违法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