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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案
时间:2023-03-21 来源:   作者:李哲

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案

 “冰雪奇缘”,取水制雪应办证

 一、案由

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案

二、案情简介

2023129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巡查河道时,发现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其管理经营的度假村内临河道旁安装了一套取水设施,现场正在抽取河道水,进行人工造雪,取水管管径为75mm。经查,该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整改及时,市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沿河单位取用河道水经常用于冲洗厂房和地坪、控制扬尘、单位内部冲洗厕所等。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损害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一是水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如果取用水资源不办理许可手续就擅自取水,属于盗用国家资源,除违反了法律规定外,同时也是对正常水资源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坏;二是使用过的“河道水”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若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河湖的话,会使河湖水质遭受污染,导致水环境恶化,会影响河湖水环境整治效果,甚至导致河湖黑臭,严重影响民众生活。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因态度端正,认识到了擅自取用水资源的违法危害性,并及时整改拆除了取水设施,执法部门最终作出了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处理决定。如当事人经过普法教育后,既不去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又拒不整改的,将受到从严从重的行政处罚。希望需要取用水资源的单位,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后,再合法使用水资源,打造合理合法的“冰雪奇缘”。市民朋友日常生活中如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上述行为,可以举报至水务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核查,共同保护水环境,并有机会领取举报奖励。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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