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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非法采砂案 ——长江上海段首例非法采砂入刑案
时间:2021-12-10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6日凌晨,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长江上海段北港水道520灯浮附近水域开展核查时,当场查获4艘装满不明来源江砂的运砂船,涉嫌非法盗采江砂。同时,经现场初步调查发现,上述4艘违法船只涉嫌有黑恶势力背后操控,是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据此,按照长江采砂领域扫黑除恶的相关工作规范要求,总队立即将上述情况向长航公安上海分局进行通报。

在后续的调查中,经总队、长航公安上海分局、崇明海事局、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的全力侦查证实,2019年6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王某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购置采砂船舶和设备,在未获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运砂船所有人阮某某等人,共同组织在长江上海段非法开采江砂多次,非法获利人民币数十万元。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理结果

2020年7月27日,本案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等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王某、阮某某、王某某、钱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长江江砂被称为水中“软黄金”,随着长江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对砂石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江砂价格水涨船高。在非法暴利的驱使下,有不少流窜于长江中下游水域的“三无”采砂船滞留我市,伺机疯狂盗采江砂资源,严重扰乱本市长江采砂管理秩序,严重危及长江河势稳定、航道通航安全和防洪防汛安全,长江采砂领域黑恶势力滋生,水上治安管理环境也日趋复杂。

对此,总队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长江大保护”战略指导思想,坚持从严从快从重打击非法采砂,加密执法检查频次,加大违法打击力度,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尤其是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实施》后,长江非法采砂行为被查处后将面临二十万至两百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也将统一没收。

同时,总队积极深化推动部门协同,加强与海事、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和信息互通,强化落实采砂领域“扫黑除恶”长效治理,持续推动“行刑衔接”纵深发展,对满足刑事立案标准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之成为有力抓手,进一步强化违法打击能力和执法威慑,有效提升长江采砂执法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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