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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违法取用水资源案
时间:2021-12-10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3日23时,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接到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用水稽查办电话,反映“曙光医院发生自来水水质问题”等情况。接报后,总队组织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了解,自7月23日下午起,曙光医院东院发生水质问题,医院水池浑浊且有腥臭味。

经调查,医院附近一处在建工地自2020年3月复工后申请临时施工用水,因疫情原因,于7月3日完成临时施工用水水表的安装,但一直未通水。为解决施工需要,施工方于7月中旬,通过一口自流井取用三星河地表水,并将该取水设施与场地内供水管网连同。7月22日、23日天气炎热,为控制扬尘及确保进出车辆整洁,使用该套地表水水源,因操作不慎,导致地表水进入公共供水管道。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违法取用水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总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近年来,总队查处了不少违法取用水资源的案件,像本案这样将取用河道水源的管道与市政供水管直接连接的行为并不多见,而且对供水安全形成极大隐患,易引发公共供水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后果。因此,执法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一定要加强重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同时在当前日益严格的生态环境要求下,百姓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涉水违法行为更加复杂化、多样化、隐蔽化,对供水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总队需要进一步提升综合能力,进一步完善发现机制,多部门联合联动,为保障本市供水安全提供有力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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