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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时间:2016-09-29

公开日期:2008-07-16

序号:42681

发布机构: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记录形式: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委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安委会委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领导和协调,并接受市安委会监督。

第二章 委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安委会委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制定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八)负责将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并层层落实。

(九)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十)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市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开辟本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时,将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市经济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工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利用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指导、督促各高校、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将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条 市公安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履行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负责对制造、配售及配置民用枪支的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二)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指导、监督全市监狱、劳教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工作职责:

(一)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

第十五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统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工作。

(二)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十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

(三)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并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支付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现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事故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履行全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在沪注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建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建筑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指导、协调全市房屋及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城市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管,履行全市道路运输和轨道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协助处理城市交通行业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

第十九条 市水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供水、排水和水利设施运行安全和安全供水。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水务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市农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做好农业生产的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全市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统筹本市公益性文化设施按照本市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

(二)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督促全市文化影视行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监督、指导市文广影视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二)负责中毒事故的检验、监测,以及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组织职业慢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参与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三)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二)根据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协调解决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共青团上海市委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宣传市委、市政府为保障安全生产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引导舆论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本市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二)负责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协调工作。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指导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生产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区(县)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发布本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五)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六)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贮存和废弃物处置的统一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履行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建议;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全市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和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对全市企业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三十条 市消防局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市级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四)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市场准入工作。

(二)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并予以关闭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后,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

第三十二条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作职责:

负责协调吸收外资引进过程中的产业导向工作。鼓励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产业项目,限制或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项目。

第三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全市发证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和计量产品的监管职责。负责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许可以及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使用行为;依法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单位和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组织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全市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中毒和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饭店(旅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港口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上海港口和水运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市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港口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发布相关事故信息。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港口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

(四)负责上海港所辖范围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市报监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民防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地下空间使用安全综合管理。

(二)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信息化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信息产业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信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市政设施和燃气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市政和燃气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

(三)组织协调市政工程、燃气、综合管线的抢修,以及突发性事故的处理。组织或参加市政、燃气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条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组织重大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监督,指导防雷专业检测机构对易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组织开展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统计工作。

(三)负责全市施放气球(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施放气球行为的安全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上海海事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安全、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它货物安全、航运公司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水上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查处非法载客、违章超载、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船舶运输以及船舶污染水域等违法行为。

(二)组织编制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水上事故的搜救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水上交通事故,发布水上交通事故信息。

第四十四条 上海铁路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铁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所辖列车运行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铁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铁路沿线、道口有关行车设备和车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管辖道口的安全监控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履行铁路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指导、监督在管区施工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负责铁路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民航华东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监督民航企事业单位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演练。

(二)负责本市民航企事业单位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地面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总队工作职责:

(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安委会委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区(县)安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