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做好水质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水质信息(以下简称水质信息)公开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市属公共供水企业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郊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区公共供水企业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本企业水质检测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市供水处公开内容及频率)
市供水处负责公开市属公共供水企业水质监测结果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合格率等信息,公开指标与频率包括:
(一)每月中旬公布一次上月出厂水常规42项指标及合格率;
(二)每月中旬公布一次上月管网水7项指标及合格率;
(三)每年年底公布一次本年度出厂水非常规64项指标及合格率。
第五条(郊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内容及频率)
郊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区公共供水企业水质监测结果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合格率等信息,公开指标与频率包括:
(一)每季度第一个月公布一次上季度出厂水常规42项指标及合格率;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公布一次上季度管网水7项指标及合格率;
(三)每年年底公布一次本年度出厂水非常规64项指标及合格率。
第六条(公共供水企业公开内容及频率)
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公开本企业水质监测结果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合格率等信息,公开指标与频率包括:
(一)每日公布一次出厂水9项指标及合格率;
(二)每两周公布一次上两周管网水7项指标及合格率;
(三)每月中旬公布一次上月出厂水常规42项指标及合格率;
(四)每年6月、12月各公布一次出厂水非常规64项指标及合格率。
第七条(公开形式)
水质信息应当在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八条(检测机构)
市供水处和郊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具有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
第九条(便民服务)
市供水处、郊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公众对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
第十条(名词解释)
公共供水水质信息,是指根据《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对本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政府监测和企业检测的水质数据。
市属公共供水企业,是指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