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绿化的建设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统一日常养护考核标准,打造安全、生态、景观、文化、科技的绿色堤防,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的意见》、《上海市堤防海塘管理标准(试行)》和本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堤防绿化的建设和日常养护,是指在保障堤防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堤防设施防汛功能效益,对堤防绿化的建设和日常养护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绿化的建设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使用其他资金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管理要求)
按照《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程》及《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要求及相关绿化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管理分工)
堤防绿化的建设和日常养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堤防处)负责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绿化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市堤防处所属大治河泵闸(堤防)管理所、淀东泵闸(堤防)管理所、苏州河泵闸(堤防)管理所、蕰东泵闸(堤防)管理所(以下简称闸(堤)所)协同黄浦江中下游和苏州河各区堤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片区范围内堤防绿化日常养护的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市堤防处所属黄浦江上游堤防(泵闸)管理所(以下简称上游所)负责黄浦江上游堤防绿化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黄浦江中下游和苏州河各区堤防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堤防绿化的管理,以及对被委托单位的养护合同单位(以下简称合同单位)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堤防处委托的监理单位对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绿化养护工作,进行动态跟踪检查,监理单位参与对合同单位的考核。
第六条(绿化建设)
堤防绿化建设应当根据水岸和堤防特点、滨河两岸贯通及生态廊道需求,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各式绿地景点,保护水岸生态环境,创建新颖的水生态景观特色。
第七条(植物选择)
堤防绿化建设应当借鉴国内外水岸景观建设先进经验、体现区域风格和水岸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按照《上海市河道绿化建设导则》的要求,选用适合水岸自然条件生长乡土树种和水生植物,确保堤防主体结构的安全稳定和配套设施的功能发挥。
第八条(委托养护)
堤防设施管理单位(部门)可以根据绿化日常养护工作的需要,将堤防绿化日常养护工作委托具有专业条件的单位承担。堤防设施管理单位(部门)依法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第九条(业务培训)
合同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或参加培训。
合同单位应组织养护人员参加绿化等级工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条(养护范围)
合同单位承担堤防绿化日常养护的具体区域范围,应当以合同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界定。
第十一条(养护内容)
绿化养护: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水生植物及地被的整形修剪、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翻地施肥、浇水灌溉、排水除涝、清沟、树木加固扶正及死亡苗木清理补种、绿地保洁等。
苗木清点:每三年一次。
第十二条(站点建设管理要求)
合同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巡查养护标准化站点建设和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养护信息处理)
合同单位应通过网格化管理系统将定期养护及自查养护内容上报。堤防设施管理单位(部门)应对合同单位上报、巡查上报的内容审核确认后分类派发。合同单位根据派发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养护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相关资料送交监理单位。养护完毕后,及时通过网格化管理系统上报养护完成情况(附养护现场照片),经巡查确认后完成闭合。
第十四条(养护考核)
堤防绿化日常养护工作的考核,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考核对象:堤防绿化养护合同单位。
(二)考核要求:堤防绿化日常养护的考核,应当按照公正、公开、规范的要求进行。
(三)考核方式:考核采用现场考核和汇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时间:季度考核评分时间不迟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第十个工作日(年度考核成绩结合四个季度考核结果产生)。各管理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月度考核,考核方式自行制定。
(五)考核流程:
1、成立考核小组:黄浦江上游堤防绿化季度考核小组由上游所、监理单位组成;黄浦江中下游堤防绿化季度考核小组由各区堤防设施管理单位、处属闸(堤)所及监理单位组成;处属相关职能科室可视业务工作需要参加;苏州河墙前绿化季度考核小组由处属堤防科、计财科、信息科、苏闸所、监理单位组成。
2、考核会议: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工作汇报(工作总结)、考核点评。
3、评分方式:考核小组在堤防网格化管理系统中依据附表1、附表2、附表3完成考核评定。
(五)考核评定:考核评定采用权重方式,且单项评分必须达到合格以上。考核分值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分值在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
黄浦江上游绿化日常养护考核评定权重组成:上游所占比80%,监理单位占比20%。
黄浦江中下游及苏州河绿化日常养护考核评定权重组成:堤防管理单位占比60%,监理单位和处属闸(堤)所各占比20%。
苏州河墙前绿化考核评定权重组成:堤防科占比70%,处属相关部门占比30%。
(六)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公示,并报送市堤防处。对考核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年内2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单位,堤防设施管理单位(部门)不得与其签订下一年度日常养护委托合同。
季度考核工作是堤防设施管理工作考核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计划与总结编制)
合同单位应当根据堤防绿化养护规范要求及现状,编制下一年度堤防设施绿化养护的工作计划,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上报。
黄浦江上游堤防绿化的年度养护工作计划,由合同单位报上游所核准后,报监理单位备案。
黄浦江中下游和苏州河岸段堤防绿化的年度养护工作计划,由合同单位报所在区堤防设施管理单位核准后,报处属闸(堤)所及监理单位备案。
苏州河墙前绿化年度养护工作计划,由合同单位报堤防科核准后报监理单位备案。
绿化年度养护计划应包括养护范围、养护内容、绿地保洁、人员配备、站点建设、日常管理要求、工作内容、设备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资金使用等内容,并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季度与年度养护工作总结应包括养护范围、养护内容、绿地保洁、人员配备及变更、设备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突发事件处置、资金使用及前次考核整改意见回复等内容。
第十六条(占用补偿)
因建设、维修堤防设施、防汛抢险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堤防绿化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恢复。
第十七条(迁移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堤防绿化和绿化设施。建设项目确需迁移树木或者改变绿化布局的,应当向上海市水务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下列规定造成绿化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
(三)损坏绿化设施的。
违反本办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堤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绿化管理办法》(沪堤防〔2015〕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