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信息明细属性公示单位: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序号 |
一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号 |
政策依据 |
1 |
水资源费 |
(1)地下水征收标准:0.20元/立方米;(2)地表水:自建设施及其他取水:0.1元/立方米;公共供水取水:0.1元/立方米;火力发电企业取水:直流式冷却按取水量1%征收,标准为0.1元/立方米,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发电量征收,每千瓦时0.15厘;循环式冷却用水,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实际补充新鲜水量征收,0.05元/立方米,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水务局核定水量征收,标准同上 |
沪财预[2008]113号 沪价管[2013]24号 |
财综[2008]7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市政府令2013年第11号 |
2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用水1.7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水2.34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2.24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34元/立方米。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水量×征收标准×0.9 |
沪财预[2016]25号 |
国务院令第641号 财税[2014]151号 |
3 |
滩涂有偿使用费 |
见文件 |
沪府办规[2018]4号 |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 |
4 |
深井水水费 |
(1)公共供水企业深井水费标准为0.45元/立方米;(2)直接取水用户: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区域,深井水费4元/立方米,未到达区域深井水费2元/立方米;(3)饮料生产企业:已领取取水许可证的、但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深井水费6.2元/立方米,已领取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直接取水用户价格执行 |
沪价公[2005]25号 沪发改价公[2008]011号 沪水务[2008]750号 |
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 |
5 |
超计划加价水费 |
现行水费的2倍 |
沪价费[2002]038号 |
沪政府令1994年第69号 |
主管单位: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主管单位投诉电话:62113948 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