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如何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时间:2020-12-01答:《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等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区域上一年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排水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拨打上海“市民服务热线”(12345)、“供水热线”(962740)或“排水热线”(63619560),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咨询、监督与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