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防汛信息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沪水务〔2018〕91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防汛信息服务标准(试行)》已经2018年7月1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8年9月4日
抄送:上海市加强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印发
(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本市防汛信息公共服务水平,有效应对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等自然灾害,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防汛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明确了本市防汛信息的服务内容、渠道、时效和具体要求等。
第三条 本标准由下列主体按规定实施:
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是发布本市防汛信息的主体单位。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是提供本市防汛信息服务的主体单位。各防汛信息测报预报单位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防汛信息采集、处理、更新维护和质量控制,确保信息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汛情信息服务、预警信息服务、应急信息服务、科普信息服务等。
第五条 服务渠道。主要通过网站、微信、微博、APP、短信、传真、电视、广播、报纸、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载体广泛地提供防汛信息服务。与主流媒体、互联网公司、移动运营商等加强合作,扩大防汛信息服务社会的覆盖度。社会公众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报灾。
第六条 服务时效。提供水位、雨量、积水等监测信息的发布服务频率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台风实测和预测路径信息的发布信息频率一般不超过六小时;潮水位预报信息服务一般每天上午和下午各提供一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信息自发布时刻起至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一般不超过半小时;水情通报信息一般每月发布一次。
第七条 汛情信息服务。提供本市基本站的实时水位信息及警戒水位、保障水位信息服务。提供本市基本站的实时雨量信息服务。提供台风路径、雷达云图、卫星云图、水情通报信息服务。提供本市重要下立交、道路的积水监测点位置、时间和积水程度(无积水、轻度积水或重度积水)信息服务。
第八条 预警信息服务。全年提供米市渡、黄浦公园、吴淞口、芦潮港等站点未来二十四小时内的高低潮水位预报信息服务,台风影响本市期间视情增加金山嘴、高桥等高低潮位预报信息服务。提供黄浦江高潮位预警信息服务,包括“蓝、黄、橙、红”四色预警级别。提供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和暴雨、台风等灾害预警信息服。提供海洋部门发布的海浪、潮位预报和风暴潮、海浪、海啸等灾害预警信息服务。
第九条 应急信息服务。在市防汛指挥部和区防汛指挥部启动全市或分区防汛防台响应行动后,应向社会公众提供响应级别(包括Ⅳ、Ⅲ、Ⅱ、Ⅰ四级)和防御提示的信息服务。每年六月底前向社会公众公布最新的本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各区、街道(乡镇)防汛责任人名单(姓名、职务和值班电话)。努力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谣言,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条 科普信息服务。提供防汛公益宣传、水文常识、水利常识、排水常识、台风常识、雨量等级标准、台风等级标准、灾害防御指南等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本标准的依据有《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防汛手册》《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2017版)》《上海市防汛手册》《黄浦江高潮位预警图形符号》(DB31/T372)等。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录
一、防汛信息服务的主要渠道
网站、微信、微博:主要通过“上海水务海洋”门户网站(www.shanghaiwater.gov.cn)、“上海防汛”政务微博、“上海防汛”微信公众号、“上海水务海洋”微信公众号提供防汛信息服务。社会公众还可以通过“上海预警发布”微信公众号、“上海天气”微信公众号、“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及时掌握汛情、预警信息。
电视广播:主要通过上视新闻综合频道、东方卫视、上海移动电视、上海新闻广播等发布申城汛情和防汛新闻动态。
互联网公司:主要通过今日头条、澎湃问政、天天快报等发布申城汛情和防汛新闻动态。
移动运营商:防汛部门可以通过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发送灾害性预警短信服务。
二、防汛报灾渠道
市民服务热线:12345
城建服务热线:12319
报警求助热线:110
三、黄浦江高潮位预警信号图标
序号 | 预警图标 | 名称 | 含义 |
1 | | 蓝色预警信号 | 未来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站高潮位将达到或超过4.55米;或吴淞站高潮位将达到或超过4.80米;或米市渡站高潮位将达到或超过为3.80米。 |
2 | | 黄色预警信号 | 未来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站高潮位将达到或超过4.91米;或吴淞站高潮位将达到或超过5.26米;或米市渡站高潮位将达到或超过为4.04米。 |
3 | | 橙色预警信号 | 未来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站高潮位将达到或超过5.10米;或吴淞站高潮位将达到或超过5.46米;或米市渡站高潮位将达到或超过4.13米。 |
4 | | 红色预警信号 | 未来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站高潮位将达到或超过5.29米;或吴淞站高潮位将达到或超过5.64米;或米市渡站高潮位将达到或超过4.25米。 |
四、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级别及图标
为提高防汛防台应急管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市防汛防台应急管理实施“Ⅳ、Ⅲ、Ⅱ、Ⅰ”四级响应。
序号 | 响应启动或终止图标 | 说明 |
1 | | Ⅳ级响应启动 |
2 | | Ⅲ级响应启动 |
3 | | Ⅱ级响应启动 |
4 | | Ⅰ级响应启动 |
5 | | Ⅳ级响应终止 |
6 | | Ⅲ级响应终止 |
7 | | Ⅱ级响应终止 |
8 | | Ⅰ级响应终止 |
五、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
(一)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1、Ⅳ级响应标准
市防汛办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视情启动(或变更或终止)蓝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2、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办负责人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办负责人进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
(3)街道、乡镇防汛工作部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防汛工作部门负责人进入岗位,认真执行上级防汛工作指令,加强辖区汛情收集等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市、区防汛办的要求,协助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5)各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宣传防汛防台知识。
3、Ⅳ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级防汛部门和有关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4)各防汛排水泵站加强值守;城镇排水单位量放水人员进岗到位,加强雨中路面巡视,及时抢排道路积水;移动泵车做好抢排准备。
(5)市容环卫清扫人员立即上岗,加强路边进水口垃圾清捞,确保排水畅通。
(6)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7)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潮闸门。
(8)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必要时加固或拆除户外装置。
(9)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抢修力量的配备。
(10)市容、绿化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对沿街店招店牌和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剪、绑扎、加固等。
(11)路政部门检查加固高架、高速道路的各类指示标志,落实隧道、下立交等重点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
(12)住建、房管等部门加强对玻璃幕墙和空调外机等高空构建筑物的检查,督促业主落实安全措施。
(13)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应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4)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二)Ⅲ级响应(黄色)
1、Ⅲ级响应标准
市防汛办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视情启动(或变更或终止)黄色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2、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指挥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提出专项工作要求。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掌握汛情变化,做好人员撤离的准备,必要时组织撤离,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
(3)街道、乡镇防汛工作部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道、乡镇防汛责任人(分管防汛工作领导)进入岗位,根据防汛预案和上级指令,做好辖区人员应急撤离的各项准备、具体实施、受灾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6)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二总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准备。
(7)各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防汛防台知识宣传。
3、Ⅲ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区、各部门启动相关预案,做好防汛防台各项准备。
(2)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4)水务部门加强泵闸调度,做好内河水位预降工作。
(5)防汛排水泵站转入暴雨模式运行;城镇排水单位量放水人员进岗到位,加强雨中路面巡视,及时抢排道路积水;移动泵车在各易积水点驻点值守,应急抢排。
(6)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进行道路排水口垃圾清捞作业,并做好降雨过程中进水口保洁工作。
(7)消防部门加强备勤力量,做好紧急排水准备。
(8)加固户外装置,拆除不安全装置;对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暂停作业。
(9)暂停一线海塘外作业施工,做好危棚简屋、工地临房、海塘外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撤离准备。
(10)市容、绿化、住建、路政等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对沿街店招店牌和风口、路口、新建绿地以及易倒伏的高大树木,广告(灯)牌、交通指示牌等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剪、绑扎、加固、拆除等。
(11)水运、航空等单位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航班调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2)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及时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3)Ⅳ级应急响应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三)Ⅱ级响应(橙色)
1、Ⅱ级响应标准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视情启动(或变更或终止)橙色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市政府报告。
2、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责任人(区政府分管领导,以下同)和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
(3)街道、乡镇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防汛责任人进入岗位,密切掌握辖区汛情发展,坚决执行上级指令,并根据防汛预案,及时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做好人员应急撤离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和后勤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6)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二总队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7)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与防汛防台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3、Ⅱ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抓紧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注意收听收看媒体发布的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一旦室内积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4)城镇排水单位量放水人员坚守岗位,移动泵车做好全力抢排准备。
(5)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上岗,确保路边进水口排水通畅。
(6)消防官兵全部上岗待命。
(7)建设工地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并落实相关措施,尤其对塔吊、脚手架等建设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
(8)一线海塘外各类作业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棚简屋内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
(9)所有在航、在港(在码头)、在锚地等的船舶按规定进入防(抗)台风状态。
(10)绿化、住建、路政、市容等管理部门及时处置对市民人身和交通安全等具有较大危害的树木、广告(灯)牌、交通指示牌、店招店牌等。
(11)水运、公路、铁路、航空等管理部门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客运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2)卫生部门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设备。
(13)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4)Ⅲ级应急响应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Ⅰ级响应(红色)
1、Ⅰ级响应标准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或变更或终止)红色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2、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防台紧急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市军民全力抗灾抢险;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区主要领导和防汛责任人进入防汛防台抢险指挥岗位,迅速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街道、乡镇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道、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防汛责任人进入岗位,全面落实各项防汛应急抢险措施,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特别是撤离转移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6)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二总队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7)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3、Ⅰ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防汛防台提示和紧急通知等。
(2)市民根据防汛防台提示,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3)中小学校(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幼托园所和有关单位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停课或其它安全措施。
(4)除政府机关和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根据预案自行决定是否停产、停工、停业。
(5)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6)Ⅱ级应急响应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