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长湖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时间:2024-01-30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化完善河湖长制,进一步规范对河长湖长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正向激励、考核问责,严格落实河长湖长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河长制落实湖泊湖长制的实施方案》以及水利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价对象) 考核评价对象包括全市区级、街道乡镇(简称街镇)级河长湖长(含总河长、副总河长)以及村(居)级河长湖长。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上下联动和一体推进”相结合,突出整体成效和个体差异。在河湖长制工作纳入区、街镇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同时,将区级、街镇级河长湖长个人考核评价纳入区、街镇党政领导班子河湖长制工作考核中,从上到下一体部署、从下到上同步考核评价。
坚持“分级负责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突出问题导向和实绩导向。按照 “一级管一级”要求,根据区、街镇、村(居)不同层级河长湖长职责任务和履职要求,体现河湖问题发现、解决和治理保护履职成效,从日常履职、工作成效、社会监督等主要方面对河长湖长实行综合评价。
坚持“日常监管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突出河长湖长日常监管和履职成效。对照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将周暗访、月通报、季约谈等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价;综合年终述职总结自评结果与工作成效,对河长湖长履职尽责作出全面考核评价。
第四条(考核评价主体) 市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对区总河长进行考核评价,确定区总河长考核评价等次;区总河长负责对本辖区其他区级河长湖长和街镇总河长进行考核评价,确定考核评价等次;街镇总河长负责对本辖区其他街镇级河长湖长和村(居)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评价,确定考核评价等次。考核评价工作分别由市、区、街镇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评价内容) 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要求,围绕水污染防治与水环境治理、河湖面积管控、河湖安全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河湖长制任务,区级、街镇级、村(居)级河长湖长考核评价内容为河湖长制工作的日常履职、工作成效和社会监督等情况。区级河长湖长履职考核评价评分细则见附表,街镇级、村(居)级河长湖长履职考核评价由各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六条(日常履职) 区级、街镇级河长湖长日常履职主要包括开展河湖巡查、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事项、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并开展年度述职及评价,完成上级河长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村(居)河长湖长主要负责河湖巡查、违法行为劝阻以及按照规定报告情况等工作,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开展河湖巡查:区级、街镇级、村(居)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责任河湖健康评价达到或好于健康状态,可减少巡查次数。区级河长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街镇级河长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居)级河长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
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区级、街镇级河长湖长对相应责任河湖按有关规定牵头组织编制区管、镇管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事项:区级、街镇级河长湖长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
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区级、街镇级河长湖长组织开展相应河湖问题整治,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对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有关问题。
开展年度述职及评价:区、街镇总河长向上级总河长述职报告;区级、街镇级其他河长湖长向本行政辖区总河长和责任河湖的上级河长湖长述职报告;村(居)级河长湖长向相应街镇总河长述职报告。区、街镇总河长对河长湖长的日常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工作成效) 工作成效主要体现在河湖环境方面,包括责任河湖水质评价和河湖及周边环境面貌管养情况等。
责任河湖水质评价:依据镇管及以上河湖每月监测水质数据、村级河湖每年两次普查水质数据,分析评价责任河湖水质情况,科学反映年度责任河湖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保护的成效。
河湖及周边环境面貌管养情况:做到责任河湖“水清、岸洁、景美、怡人”,未被市、区组织的第三方巡查发现河湖及周边环境面貌管养问题等。
第八条(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反映媒体监督(国家级及市级主要媒体曝光)、公众投诉(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河长制监督电话反映)、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方式发现的河湖方面问题情况。包括:责任河湖水务设施或水务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水环境、水生态损害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中央、市级督导检查反馈重点水资源、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水域岸线管理等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或发生国家、市级查处的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评价数据资料弄虚作假行为,或被上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等事项,应予以扣分。
第九条(其它事项) 河长湖长责任河湖管护经验、治理技术等创新亮点被中央和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市委市政府肯定表扬,以及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幸福河湖和美丽河湖建设,应予以加分。
第十条(考核评价方式) 根据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和考核要求,按照“述职自评-综合考评-审核批准-反馈运用”的考核评价流程,进行河长湖长考核评价。充分利用“上海市河长制工作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与所在行政区、街镇党政领导班子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衔接,结合河长湖长述职总结自评,分别进行区级、街镇级、村(居)级河长湖长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须经区级、街镇级、村(居)级河长湖长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等次) 考核评价以百分制进行赋分,区级、街镇级、村(居)级河长湖长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占比一般不超过30%;根据市对区党政领导班子河湖长制工作的考核,区级河长湖长所在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结果优秀的,优秀占比不超过35%,街镇级河长湖长可参照执行。区、街镇总河长考核等次与党政领导班子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等次结果保持一致,即“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对应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其他河长湖长参照以下评分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优秀:总得分在90~100分之间的,考核评价结果可为优秀(按不超过30%控制,其余为良好)。
当年被约谈的河长湖长,取消当年度河长湖长考核评价优秀资格。
良好:总得分在80~90分之间的,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
称职:总得分在70~80分之间的,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
不称职:总得分在70分以下的,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时间要求) 区、街镇河长制办公室应与年度党政领导班子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同步完成相关台帐,并将相关台账和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录入至上海市河长制工作平台。
第十三条(结果运用) 强化考核评价结果应用,按有关要求将河长湖长考核评价结果分别报送水利部和市、区有关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优先将优秀等次河长湖长向有关部门推荐为评优评先表彰对象。对考核评价不称职的河长湖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约谈,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