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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问题河湖实行河长提级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11-01

为加强问题河湖整改,强化举一反三,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促进河湖长履职尽责,现就对存在严重问题、整改难度较大的河湖,将该河湖的河长提级调整为更高党政职务的领导来担任,以便在问题河道治理过程中能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推进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且整改难度较大的河湖,需对河湖长(以下简称河长)进行提级:

(一)当年度累计三次或年平均水质监测为劣Ⅴ类的河湖(含设置水质代表断面的村级河道);

(二)被中央及市委巡视,中央及本市环保督查,长江经济带警示片及本市生态环境保护警示片,水利部、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及本市河长办通报、曝光存在严重问题的河湖;

(三)被国家级及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河湖;

(四)其它市民集中投诉、反响强烈存在严重问题的河湖。

二、提级管理规则

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河湖,相关河长办应先按照《上海市河长制湖长制约谈办法(试行)》(沪河长办〔2018〕28 号)和《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本市党政河湖长设置的指导意见>等 4 项制度的通知》(沪河长办〔2021〕39 号)等文件要求,对问题河湖河长进行通报、约谈,并于一周之内对问题河湖的一级河长实施提级管理。

(一)对村级河道,河长应提级为街镇级河长;

(二)对镇管河湖,原河长不是街镇总河长的,应提级为街镇总河长;原河长是街镇总河长的,应提级为区级河长;

(三)对市、区管河湖,原一级河长不是区总河长的,应提级为区总河长。

各级河长办根据上述适用范围,每月梳理确定需河长提级的河湖清单;按照上述提级管理规则,根据对应的应提级河长等级报同级总河长审核同意后,由总河长确定具体提级河长人选;协助做好对应河长提级并履职、河长公示牌更新、问题整改等工作。市河长办在上海发布等市级媒体平台对提级河长及提级前河长名单进行公示。

三、提级河长履职要求

提级河长应针对河湖存在问题,牵头制定整改方案,协调相关责任部门,督促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对需要多部门联动的,要细化责任分工,明确节点要求,确保按计划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连续跟踪监测河湖水质。

四、河长设置恢复

涉及提级的河湖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由同级河长办提出申请,经确定提级河长人选的总河长审核同意,可恢复提级前河长设置。

(一)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且整改完成后连续3个月的水质监测均达标。

(二)整改完成后的3个月内,整改问题无反复,且未发生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