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2022-07-2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河长制落实湖泊湖长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精神,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履职行为,强化履职效能,依据水利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等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三条 本规则严格遵循《实施方案》的规定。立足于不打破现行管理体制、不改变部门(单位)职责分工、不替代部门(单位)“三定”职责,细化市河长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因地制宜规定河长制办公室的履职方式。
第四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式,发挥好河长湖长的参谋助手和本市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纽带作用。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市副总河长领导下,对市总河长负责,承担全市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落实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制定本市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当好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湖长的参谋助手。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监督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开展对河长制工作考核。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制订本市河湖长制法规文件、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要点);组织指导建设“一河(湖)一档”体系,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单位)交办事项和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治理保护专项行动,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承担本市河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信息通报工作;组织开展本市河湖长制宣传活动,指导河湖保护公益志愿活动;组织开展本市河湖长制培训工作,建立本市河湖长制信息发布平台;推动建立本市河湖长制相关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河湖长制各项任务;分办上级安排部署的任务和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湖长研究确定的事项,并做好督办工作;做好本市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完成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履职方式
第一节 组织做好日常工作
第七条 制订本市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提出目标任务和部门(单位)分工建议,经征求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提请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八条 组织开展本市河湖长制工作总结,起草本市党委、政府河湖长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 做好本市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市级河长湖长工作岗位调整后,按有关程序及时变更河长湖长,并向社会公告变更河长湖长公示牌信息。指导督促区、街镇河长制办公室做好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事宜。
第十条 协助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湖长开展巡河(湖)调研活动,事前组织开展明查暗访摸清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征询有关地方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收集基层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 结合实际推动本市设立民间河长、企业河长、巡(护)河员岗位;指导开展河湖保护公益志愿活动;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河湖长制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开展业务培训。制订本市年度培训计划,举办河长湖长、河长制工作人员、河湖管护人员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畅通问题举报反映渠道,加强舆情监测监控,及时掌握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各类问题。
第二节 加强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组织提出本市河湖长制立法草案或将河湖长制纳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条文建议,提出河湖管理和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建议。
第十五条 组织制订本市河湖长制工作制度,一般包括:河长湖长会议制度、河长湖长巡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激励与问责制度、河长湖长述职制度、河长湖长工作交接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问题交办分办督办制度等,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按程序提请审议后印发实施。
第三节 加强工作协调
第十六条 建立“河长湖长+部门”的对口联动机制。提出配合河长湖长履行职责的联系部门(单位)建议,经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按程序提请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河长湖长+警长”“河长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第十八条 建立“河长制办公室+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强化分办、督办,推动形成河长湖长牵头、河长制办公室统筹、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格局。
第十九条 建立市河湖长制组成部门联络员制度,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调度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推动建立本市河湖联防联控机制。积极与省市边界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出入湖河流地区河长制办公室沟通协调,推动建立联合共治机制,统一管理目标任务和治理标准,共享河湖管理和保护信息,联合开展执法监督活动,着力实现流域区域联防联治。
第四节 分解落实任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级部门(单位)“三定”职责,细化分解《实施方案》明确的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河湖水面积管控、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提出部门(单位)任务分工建议方案,按程序提请总河长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及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并跟踪进展成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
第二十三条 有关方面交办、转办以及组织排查发现的河湖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建立问题台账。涉及政策且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提请市总河长、副总河长主持研究整治意见;属于个体性的重大问题,提请相应河湖的市级河长湖长主持研究整治意见;属于一般性问题,转交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对于跨省市行政区域的河湖问题,提交长江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太湖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或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五节 加强检查督办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本市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制度,采取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衔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河湖存在的问题和下级河长湖长及有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交办,要求限时整改,重大问题要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 督促问题整改。针对分解落实到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整改的问题,督促制定整改方案,强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针对监督检查发现并交办下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目标、时限要求,跟踪整改进展成效,严格销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情况通报。对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重大专项行动进展成效、重要河湖健康状况等进行通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曝光。
第二十七条 强化约谈提醒。对于监督检查发现下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河湖问题突出的、问题整改进展缓慢或虚假整改的,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约谈下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于监督检查发现下级河长湖长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的,及时发送提醒函,督促履职尽责。
第二十八条 严肃追责问责。针对本市河湖突出问题,依照管辖权限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提请有管辖权的组织严肃问责。
第六节 加强管理基础
第二十九条 组织指导建设“一河(湖)一档”。结合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河湖基础信息调查和水质水量水环境等动态信息监测,建立河湖档案。
第三十条 组织指导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组织专家审查,报市级河长湖长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价,评估河湖健康状况,为河长湖长履行职责提供决策支持,为修订完善“一河(湖)一策”方案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组织建设市级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河湖“一张图”,推进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智慧化。
第七节 严格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做好本市河湖长制考核。根据河湖长制绩效考核制度,细化量化考核指标,按照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承担对市级河长制组成部门(单位)、区级党委、政府落实河湖长制情况以及区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及应用建议按程序提请审定后,交市绩效考核办和组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