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沿河湖排污口企业河长的指导意见
信息明细属性关于设置沿河湖排污口企业河长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和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现场推进会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河长制全面落实落地和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压实治水管水责任,激发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努力推动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向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在沿河湖水体设置排污口(含市政泵站排水口,下同)的相关企业(单位,下同)。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市已知沿河湖水体有排污口的相关企业河长全覆盖。对新增或调整的入河湖水体排污口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设置排污口企业河长。
三、企业河长设置原则
(一)企业河长为企业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发生变化,企业河长应同步变更。
(二)企业河长实行属地化管理。
四、企业河长主要职责
企业河长是企业沿河湖水体排污口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包括:
(一)落实排污口管理及问题处置。企业河长对排污口水质监测、问题处置、运行维护等负责。
(二)巡查责任排污口。企业河长应每周巡查责任排污口,巡查范围重点为企业排污口管理范围,排污口对河道影响较大的应扩大巡河范围,并形成巡检记录,记录汇总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并及时上报责任河长或属地相应河长办。
(三)保障排污口正常运行。企业河长应落实专人负责每天检查排污口相关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截污设施运行情况并记录,并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设施作用。排污口设施要服从行业监管要求,已安装运行的水处理设施不得随意关停、取消,并保障排污口达标排放。
(四)配合开展河长制工作。企业河长应配合做好河长及河长办关于河道整治相关工作。配合属地河长办对沿河湖排污口登记造册。设置企业河长标识牌,公示企业河长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参加由属地河长办召开的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强化与河长办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全面畅通与各部门间协作配合渠道,建立信息互通互享,共商治水难题。
(五)积极宣传河长制工作理念。企业河长应发挥熟悉周边环境的优势,收集反馈社会各界对于治水的意见和建议,搭建起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桥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发动。河长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河长设置指导工作;各区应高度重视排污口企业河长设置工作,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加强对各街镇的组织发动,并督促设置企业河长;各街镇应对标指导意见,开展企业排污口复核和标志牌设置,落实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推进;沿河湖排口相关企业应自觉设置相应企业河长,并将企业河长信息上报所在区或街镇河长办备案。
(二)区镇联手,强化工作指导。各区、各街镇应把沿河湖排污口企业河长制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河长制工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区河长办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补短板、查缺漏方面,强化对企业河长设置工作的支持与倾斜。街镇河长办要加强指导企业河长履职尽责,加强对企业河长的管理,并将排污口及企业河长等信息纳入河长制信息化平台管理。
(三)营造氛围,注重总结提高。各区、各街镇应不断总结经验,着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在实施过程中,提炼好的做法,及时归纳总结形成好的制度;注重长效管理,坚持全民治水理念,提高社会参与度,努力打造好的水环境面貌,提高人民满意度和获得感。
-justif�cit�b��`aph;text-indent:32.0pt;line-height:30.0pt;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每条(个)市、区管河湖原则上只设置一、二级河长,不向下延伸设置三、四级河长;每条(个)镇管以下及其他河湖和小微水体原则上只设置一级河长,不向下延伸设置二级河长。各级行政区内同一行政级别河长负责的河湖和小微水体数量要相对匹配均衡。
三、河长分类及定位
河长设置分为总河长和河湖及小微水体河长两大类。
总河长分市、区、街道(乡镇)级和相关单位辖区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和小微水体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和小微水体管理保护负总责。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统筹协调河长制的推行落实。
河湖及小微水体河长是河湖和小微水体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好知河、巡河、治河、护河的责任。一级河长对相应河湖和小微水体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二级河长对相应河湖和小微水体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四、河长设置
(一)总河长设置要求
市、区、街道(乡镇)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各级双总河长;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同级副总河长,同时兼任同级河长办主任。
市级单位和相关企业(集团)(主要含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光明集团、机场集团、城投集团、上实集团、地产集团、宝钢集团、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党政领导履行本单位辖区的总河长职责,协同所属行政区总河长共同对辖区内河长制工作负总责,因地制宜设置下级总河长。区级单位和相关企业(集团)等单位参照执行。
(二)河湖河长设置要求
1.主要市管河湖
长江口(上海段)、黄浦江干流、吴淞江-苏州河、淀山湖(上海段)、太浦河(上海段)等5条(个)主要河湖,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一级河长;元荡(上海段)、拦路港-泖河-斜塘、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胥浦塘-掘石港-大泖港等4条(个)主要河湖,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担任一级河长。上述9条市管主要河道湖泊流经各区由各区主要领导担任辖区内分段二级河长。
2.其它市管河湖
其它市管河湖由相关区主要领导担任辖区内对应的一级河长,流经各街道(乡镇、农场)由各街道(乡镇、农场)主要领导担任辖区内分段二级河长。
3.区管河湖
区管河湖由辖区内各区其他领导担任一级河长,河湖流经各街道(乡镇、农场)由各街道(乡镇、农场)领导担任辖区内分段二级河长。
4.镇管河湖
镇管河湖由辖区内街道(乡镇)领导担任一级河长。
5.村级河湖
村级河湖由辖区内村居干部担任一级河长。
6.特殊河湖和小微水体
青草沙、陈行、金泽、宝钢等4个供水水库由所属区相关领导和城投集团、宝钢集团相关负责人共同担任一级湖长,东风西沙、墅沟由所属的相关区领导担任一级湖长;上述6个供水水库相应管理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二级湖长。
除上述河湖外,对未列入市、区、镇管村级河湖名录的其他河道(湖)和小微水体。若有明确的权属单位的,由辖区内村居干部和权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共同担任一级河长;若无明确的权属单位的,由辖区内村居干部担任一级河长。
在市级单位和相关企业(集团)辖区内的市、区、镇管村级河湖,由市级单位和相关企业(集团)因地制宜比照设置一、二级河长。区级单位和相关企业(集团)等单位参照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市河长办已发相关文件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二)各区、街道(乡镇)河长办和相关单位应于年底前完成市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内总河长、副总河长和一、二级河长等河长信息及河长公示牌的更新工作。今后,各区、街道(乡镇)河长办和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和河长公示牌更新机制,及时做好市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内河长信息及河长公示牌的更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