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完善周暗访、月通报、季约谈、年考核 工作机制的意见
信息明细属性关于深化完善周暗访、月通报、季约谈、年考核
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和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现场推进会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市、区、街道(乡镇)各级河长办应建立“周暗访、月通报、季约谈、年考核”的长效常态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河湖问题的暗访、通报、约谈、考核,进一步压实河湖长和相关部门责任,推动河长制全面落实落地和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努力推动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向好。
二、工作机制
(一)周暗访
1.基本要求
市、区、街道(乡镇)各级河长办要参照《“三查三访一通报”工作方案》(沪河长办〔2019〕13号)要求,建立水质检查、第三方巡查、舆情核查、工作暗访、热线查访、市民寻访等问题发现机制,强化周暗访。各级河长办主要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务、绿化市容、城管执法、房管等)应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制定或参与相应职责范围内河长制工作年度暗访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细化到每周,按工作计划组织暗访。
2.周暗访内容
各级河长办主要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配合市河长办进行独立暗访,或参加各级河长办组织的周暗访。重点暗访内容分工如下:
生态环境部门:水源地管理保护、工业企业、河道沿岸入河排污口及相应排污、河道水质及其他相关涉河问题;
住建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及其他相关涉河问题;
交通、海事部门:河道(航道)管理范围内浮吊船、码头整治和管理以及船舶污染治理及其他相关涉河问题;
农业农村部门:河道周边养殖尾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管理保护、强化禁渔工作长效管理及其他相关涉河问题;
水务部门:河道综合整治、水面率控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河道执法监管、河道设施养护、防汛通道、堤防护岸、河湖附属设施及其他相关涉河问题;
绿化市容部门:水域保洁、垃圾处置、洗车排污、陆域保洁、绿化景观及其他相关涉河问题;
城管执法部门:汽修、洗车、餐饮活动违法排污、河道周边违章建筑整治执法及其他相关涉河问题;
房管部门: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及其他相关涉河问题。
3.周暗访形式
周暗访由市、区、街道(乡镇)河长办及其主要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分别组织开展。
4.周暗访处置
各级河长办主要成员单位在暗访过程中,应做好问题照片和视频资料归集工作,对周暗访和其它渠道发现的问题进行每月汇总后应及时提交相应河长办上传到市河长制信息化平台。由责任河长牵头会同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单位明确问题整改方案和处置方案,对照整改时间节点限期整改。同时,相应河长办应将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及时上传到市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形成闭环。其中,突出问题将纳入月通报,抄送相应总河长、副总河长,并按照通报规则和程序随时曝光。
市河长办主要成员单位和各区、街道(乡镇)河长办每月25日前应将当月的周暗访工作情况提交市河长办。
(二)月通报
1.基本要求
市、区、街道(乡镇)河长办要参照《“三查三访一通报”工作方案》(沪河长办〔2019〕13号)和《中小河道水质状况通报规则》(沪河长办〔2018〕47号)要求,建立月通报的机制,对周暗访和其他渠道发现的河湖问题进行每月通报。各区、街道(乡镇)河长办应建立所在行政区河长制湖长制月通报机制,明确辖区月通报基本要求、通报内容、通报形式、通报规则和通报反馈处置,规范开展本辖区月通报工作。月通报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2.月通报内容
市、区、街道(乡镇)河长办重点对河湖环境脏乱差,水质监测出现不达标或河湖水体黑臭,河长制主要成单位周暗访问题反馈、以及市民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强烈、市领导关注、中央国家部委重视的各类河湖问题的河道进行月通报。通报具体内容包括包括问题河道名称、河道问题、河道所在行政区、河湖相应一二级河长、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单位等信息内容。
3.月通报形式
月通报应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采用会议通报、专项通报(工作提醒提示、警示、工作简报、工作专报、给河长一封信等形式)、媒体曝光等形式进行通报。
4.月通报规则
月通报实行分级和分类通报。市河长办通报全市、各区河长办通报全区、各街道(乡镇)河长办通报全街道(乡镇);一般问题会议通报、突出问题专项通报、严重问题媒体曝光。其中分类通报具体规则如下:
(1)一般问题会议通报
对河湖环境脏乱差、水质监测不达标、市民群众投诉举报等河湖问题,由市、区河长办采用会议通报。
(2)突出问题专项通报
对会议通报问题整改不及时、水质监测累计出现2次不达标、河湖水体黑臭、市民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等河湖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专报市、区河长办领导同意后,由市、区河长办进行专项通报。涉及到区、街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河(湖)长的,分别由市、区河长办常务副主任相应提示警告,并按照有关程序分别专报市、区领导同意后进行专项通报。
(3)严重问题媒体曝光
对专项通报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严重滞后,水质监测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不达标的河湖,水体黑臭并市民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强烈,被中央国家部委反映或市领导关注的等河湖问题,按照有关程序分别专报市、区河长办领导同意后进行媒体曝光。涉及区、街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按照有关程序分别专报市、区领导同意后进行媒体曝光。
5.月通报处置
月通报问题分为即知即改和限时整改两类进行处置。对即知即改的问题,应在通报问题后的一周内完成整改,并由通报问题河湖所在区责任河长牵头会同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单位,将整改情况提交区河长办通过市河长制信息化平台报送至市河长办。对限时整改的问题,通报问题河湖所在区责任河长应牵头会同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于通报后一周内将整改方案提交区河长办通过市河长制信息化平台报送至市河长办,并进行挂账更新整改信息,直至销项。
(三)季约谈
1.基本要求
市河长办参照《上海市河长制湖长制约谈办法(试行)》(沪河长办〔2018〕28号)要求,建立季约谈机制,对月通报问题河湖整改不力的相关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单位负责人,市河长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约谈程序,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约谈工作。各区、街道(乡镇)河长办应建立所在行政区季约谈机制,制定辖区河长制湖长制约谈办法,明确季约谈内容、约谈规则、约谈程序及约谈结果运用,规范开展本辖区季约谈工作。
2.季约谈内容
季约谈是对月通报中河湖管理保护问题出现突出问题或严重问题的河湖河长,或河长制工作不到位、河湖问题整改不力的区总河长、责任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单位负责人就问题整改进行约谈。
3.季约谈形式
季约谈由市、区、街道(乡镇)河长办根据总河长、副总河长或河长办副主任意见,向约谈对象发出书面通知,注明约谈人、约谈对象、事由、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按通知、准备、约谈、记录、整改、挂账督办跟踪问效的程序进行一对一当面约谈或会议集中约谈。
4.季约谈规则
季约谈实行分级负责约谈。由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负责对市河长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区总河长进行约谈;由市河长办副主任负责对市河长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区副总河长以及担任问题河湖河长的其它区领导、区河长办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区相关责任单位、街道(乡镇)总河长和副总河长以及担任问题河湖河长的其它街道(乡镇)领导、村(居)河长,以及管理和养护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约谈:
(1)对国家、本市涉及河湖长制及水环境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被检查后通报批评的;
(2)对纳入市委重点督查事项、市政府目标管理或河湖长制年度重点目标任务,以及对市领导交办或指示、批示的其他重要工作和事项,因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进度滞后,影响全市工作推进的;
(3)本位主义严重,大局意识不够,工作推进中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并导致重点工作进度滞后的;
(4)河湖长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5)工作推进中存在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乱作为等问题的;
(6)对上级督促检查中发现问题久拖不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被媒体曝光的;
(7)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8)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区、街道(乡镇)河长办应参照市河长办约谈情形,制订相应的区、街道(乡镇)河长办约谈情形。
5.季约谈处置
年度内被约谈的区、街道(乡镇)总河长、责任河长及市、区、街道(乡镇)、村(居)相关责任单位和管理和养护单位负责人,由市、区、街道(乡镇)河长制办公室建议相关部门取消被约谈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市、区、街道(乡镇)各级河长办应将季约谈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传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建立台帐、限期整改、挂账督办、跟踪问效。市河长办将季约谈信息及时纳入相关月工作简报抄送市、区总河长、副总河长。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对约谈要求整改事项和措施落实不力、约谈后无明显改进的,有关问题线索可以视情移交市或区的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四)年考核
市河长办按照“河长制绩效评价及水质达标率”考核要求,开展年考核工作,并将周暗访、月通报、季约谈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年度累计,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各区、街道(乡镇)河长办应将周暗访、月通报、季约谈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年度累计,纳入本行政区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树立责任意识,按照暗访、通报、约谈、考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河长制信息化平台,认真落实工作部署,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各项具体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单位应以问题发现、督促整改、通报问责为抓手,强化“问题发现—督促整改—复核销项”闭环管理,以暗访、通报、约谈、考核监督促进河长履职尽责和管理责任落实,精准传导压力,进一步压实责任。不断深化完善河长制落实落地。
(三)注重总结提升
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引领,过去市河长办所发相关文件与本工作机制不一致的,以本工作机制为准。同时,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总结经验,提炼好的做法,注重长效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全市河湖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