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煤宝山2×650MW超超临界煤电(煤气掺烧)替代扩建项目用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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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海管〔20261

 

 

上海市堤防泵闸建设运行中心:

你单位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宝山老石洞水闸西侧海塘达标工程用海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用海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申请使用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合理,无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本项目用海。

二、本项目位于宝山区宝山水道南岸,石洞口污水处理厂码头上游侧。用海内容为海塘大堤,用海面积为0.4281公顷,海域使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本项目用海。

二、本项目位于宝山区宝钢电厂内。本项目用海内容包括取水管道、排水管道、取、排水口、警戒桩及温排水升温区,海域使用类型为“工业用海”中的“电力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取、排水口用海”和“温、冷排水用海”,用海面积76.3047公顷,用海期限为50年。用海性质为经营性。

三、本项目部分用海内容采用立体分层设权,温升区、取水口和排水口用海立体空间层为水体,排水管道用海立体空间层为底土。

四、本项目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落实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提出的生态用海对策措施,制定和实施海洋生态跟踪监测计划。

五、项目用海期间,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监管,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等。你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六、项目用海中,取、排水管道属海底电缆管道。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完毕后90天内,你单位应将海底电缆管道准确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一式五份报送我局。

七、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及时按温排水升温区、取、排水管道和取、排水口、警戒灯桩分宗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617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国动办,市水务局,宝山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市海洋局执法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6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