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局关于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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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洋〔2025〕169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现就我市海域使用权实施立体分层设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我市海域使用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做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要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管理实际,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要求,以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统筹海域立体开发的实际需求与生态影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用海要求,确保各类用海活动的影响和风险可控,着力提升海域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适用范围
我市海域立体空间可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层。对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体空间层的用海活动,同一海域其他立体空间范围仍可继续排他使用的,可仅对其使用的相应海域立体空间层设置海域使用权。
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生态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活动可进行立体分层设权,但开展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不得与其他项目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冲突。经论证具备立体分层设权条件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人工鱼礁、取排水口、码头港池、航道锚地和海岸防护工程等用海活动也可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
三、海域使用论证要求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要严格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要求,确保项目用海符合规划确定的管控要求,海域兼容功能原则上不能影响海域主导功能发挥。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涉及到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尽量避让。确需实施或无法避让的,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经论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生态保护红线有限人为活动或重大项目占用准入。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应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及有关政策法规,充分考虑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生态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因素,重点论证海域立体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安全性,分析不同用海活动之间的兼容性、用海空间范围及用海期限的合理性,不同用海主体及周边利益相关者协调可行性,约定各自海域使用的空间范围、责任义务和冲突解决方案等事项,防止产生海域权属纠纷和用海冲突。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涉及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宗海空间范围界定相关要求详见《上海市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宗海空间范围界定指南(试行)》(附后)。
四、海域使用审批要求
我市海域使用审批部门应在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和项目用海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等信息。
位于同一未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开展立体分层利用的两个以上项目,属于同一用海主体的,海域使用审批部门可以一并进行用海审批;属于不同用海主体的,海域使用审批部门应当在各用海主体之间协商一致后,分别进行用海审批。
已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开展新项目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海域使用审批部门需在新项目用海申请人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对已设立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由原审批部门完成变更审批后,方可对新项目进行用海审批。新项目海域使用审批和已设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同一审批部门的,可以优化流程、一并受理。
五、海域使用金核定要求
同一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每一个项目,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方式,均视为独立的征收对象,依据国家及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等别、用海方式、用海面积等要求,由海域使用审批部门分别出具海域使用金征收核定单。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项目,按照减免相关规定执行。
六、批后监管要求
根据自然资源部项目用海监管有关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综合运用现场巡查、遥感监测、调阅资料等方式,加强对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监管,确保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附件:上海市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宗海空间范围界定指南(试
行)
上海市海洋局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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