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横沙新洲土地平整项目配套应急码头工程用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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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海管〔2025119

 

 

 

 

上海现代农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横沙新洲土地平整项目配套应急码头工程用海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用海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申请使用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合理,无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本项目用海。

二、本项目位于横沙新洲现代农业产业园配套货运码头一期工程(水域部分)下游,与其码头平台相接。项目用海内容为码头、港池及施工平台。用海面积7.2786公顷,海域使用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港池、蓄水用海”。码头、港池用海期限至2027930日,施工配合设施用海期限6个月。用海性质为经营性。因与施工配合设施范围重叠,主体工程宗海图分施工阶段和完工阶段进行绘制,施工阶段宗海面积7.1850公顷,完工阶段宗海面积7.2181公顷。

三、本项目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落实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提出的生态用海对策措施,制定和实施海洋生态跟踪监测计划。

四、项目用海期间,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监管,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等。你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五、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及时按施工阶段主体工程和施工配合设施分宗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待施工配合设施用海期限届满后,你单位须主动办理施工配合设施海域使用权注销,并以完工阶段主体工程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特此批复。

 

 

 

2025121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国动办,市水务局,崇明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海洋局执法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512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