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临港滨海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用海变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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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海管〔2025108

 

 

 

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你单位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上海临港滨海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海域使用变更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你单位提出的项目用海变更申请。本项目用海面积由307.4138公顷变更为335.8626公顷,其中,构筑物部分新增挡墙加固,调整牡蛎礁群和减少专用警示标志,用海面积由152.2062公顷变更为182.5972公顷,用海期限不变;新增施工设施,用海面积0.0044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期限6个月。

二、本项目部分消浪坝与拟建临港1#光伏项目的220kV送出海缆用海范围重叠,采用立体分层设权,消浪坝重叠部分立体用海空间层变更为水体及海床。

三、项目用海期间,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监管,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等。你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构筑物部分变更登记,施工设施部分单独分宗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5718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国动办,市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市海洋局执法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57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