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用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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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海管〔2024〕71号
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你单位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上海市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用海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用海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申请使用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合理,无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本项目用海。
二、本项目两座平台分别位于长江北港口外侧海域和大戢山北侧海域。用海内容为2座海基生态监测平台,用海面积0.605公顷,海域使用类型为“特殊用海”中的“科研教学用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期限40年,用海性质为公益性。
三、项目用海期间,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监管,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等。你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项目施工进度等情况。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按单个平台分宗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国动办,市水务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崇明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