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港滨江城总体开发建设项目公共区域建设项目(2号空中连廊)用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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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海管〔2024〕70号
上港集团瑞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上港滨江城总体开发建设项目公共区域建设项目(2号空中连廊)用海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用海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申请使用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合理,无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本项目用海。
二、本项目位于宝山区新石洞水闸外侧12米。用海内容为空中连廊1座,用海面积为0.1733公顷,海域使用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路桥用海”,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用海期限48年,用海性质为经营性。
三、项目用海期间,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监管,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等。你公司应加强项目管理,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4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国动办,市水务局,宝山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