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系统工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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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洋〔2024〕12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系统工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市海洋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系统工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申请界址清楚,面积合理,无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规定,同意用岛。
二、本工程位于九段沙和江亚南沙。用岛内容为监控立杆9个。用岛面积和占岛面积均为0.0117公顷,用岛类型为“公共服务用岛”,用岛方式为“轻度利用式”,用岛期限20年。
三、用岛期间,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监管,重点监管用岛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等。你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项目施工进度等情况。如用岛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或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及时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海洋局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市海洋局执法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