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崇明北沿湿地互花米草综合防治工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批复
信息明细属性
沪海洋〔2024〕121号
上海市崇明区林业站:
你单位提交的崇明北沿湿地互花米草综合防治工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市海洋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崇明北沿湿地互花米草综合防治工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申请界址清楚,面积合理,无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规定,同意本工程用岛。
二、本工程位于黄瓜四沙、黄瓜北沙。用岛内容为临时围堰,用岛面积共计239.6855公顷,其中黄瓜北沙用岛面积65.5592公顷,黄瓜四沙用岛面积174.1263公顷。占岛面积共计90.5693公顷,其中黄瓜北沙用岛占岛18.3445公顷,黄瓜四沙占岛72.2248公顷,用岛方式为“轻度利用式”,申请用岛期限18个月,用岛建设内容应在用岛期满后予以拆除。
三、用岛期间,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监管,重点监管用岛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等。你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项目施工进度等情况。如用岛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或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及时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海洋局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市海洋局执法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