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崇明陆岛危险品码头工程用海预审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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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洋〔2024〕110号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崇明陆岛危险品码头工程用海预审申请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下游与石洞口城市污水处理厂码头工程上游。用海内容包括码头、引桥及港池。本项目用海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及“港池、蓄水用海”。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用海选址和用途,用海面积控制在5.5公顷以内。
二、建议进一步加强与宝山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行业部门、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对接。
三、本项目名称以核准文件为准,项目批复后,请及时向我局提出用海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之前,不得使用海域。
四、本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失效。有效期内,如本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用海有关手续。
特此函达。
上海市海洋局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动办,市水务局,宝山区人民政府,市海洋局执法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