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吴淞江工程(上海段)新川沙河段用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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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府海管〔202410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吴淞江工程(上海段)新川沙河段用海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用海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申请使用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合理,无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本项目用海。

二、本项目位于宝山区新川沙河入长江处,项目用海内容包括泵闸、护岸及护底。用海面积为13.3381公顷,海域使用类型为“特殊用海”中的“海岸防护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期限36年,用海性质为公益性。

三、项目用海期间,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监管,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等。你公司应加强项目管理,如用海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42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宝山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4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