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青草沙-陈行库管连通工程用海预审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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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洋〔202377

 

 

 

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青草沙-陈行库管连通工程用海预审申请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用海自青草沙水库中央沙库区至浦东新区滨江森林公园,用海内容为青草沙水库中央沙库区至滨江森林公园之间的越江段连通管,管道长7454米,内径5.5米,盾构外径6.5米。本项目用海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用海类型为“海底工程用海”中的“电缆管道用海”,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占用底土。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用海选址和用途,用海面积控制在21公顷以内。

二、本项目涉及青草沙水源涵养红线,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规定,在用海申请时,应提交市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与各相关行业部门的协调对接;用海申请时,应提交与利益相关方的书面协议。

四、本项目工可批复后,请及时向我局提出用海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之前,不得使用海域。

五、本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失效。有效期内,如本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用海有关手续。

特此函达。

                                 


 

上海市海洋局

2023124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宝山区人民政府,崇明区人民政府,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31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