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临港滨海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用海变更的批复
信息明细属性沪府海管〔2023〕3号
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你单位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上海临港滨海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用海变更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3〕4号)规定,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用海变更申请。上海临港滨海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用海总面积由241.6788公顷变更为307.6173公顷。其中,构筑物部分(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沪(2022)市字不动产权第000129号)宗海面积由142.5088公顷变更为152.2062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和“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种植区部分(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沪(2022)市字不动产权第000130号)宗海面积由94.6017公顷变更为153.261公顷,用海方式为“防护林种植用海”“透水构筑物用海”;临时施工设施部分(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沪(2022)市字不动产权第000131号)宗海面积由4.5683公顷变更为2.1501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其余用海事项不变。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依法使用海域,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该海域的动态监视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项目使用海域期满后,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三、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按构筑物、种植区、临时施工设施分宗登记确权),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3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印发